证券代码:003028 证券简称:振邦智能 公告编号:2025-05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2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根玉路与南明路交汇处华宏信通工业园4栋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志杰先生主持召开。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9日(星期二)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4人,代表股份105,799,7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1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05,550,5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38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0人,代表股份249,1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0人,代表股份249,1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0人,代表股份249,1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2%。
(二)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张潇扬律师、李稚宁律师在会议现场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1.00 关于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5,766,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4%;反对19,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4%;弃权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5,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679%;反对19,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36%;弃权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84%。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2.00 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5,765,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1%;反对19,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4%;弃权1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5,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475%;反对19,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36%;弃权1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388%。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3.00 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5,753,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5%;反对19,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弃权26,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3,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314%;反对19,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43%;弃权26,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543%。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4.00 关于为越南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5,745,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1%;反对28,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7%;弃权25,5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5,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3851%;反对28,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452%;弃权25,5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697%。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潇扬律师、李稚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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