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奥特佳 证券代码:002239 公告编号:2025-05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次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本公司于9月12日举行了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现将会议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召开时间:2025年9月12日14点。
(二)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周东路8号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振坤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共计778人,代表股份681,449,038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数的20.594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1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00,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5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77人,代表股份680,948,6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797%。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777人,所持股份总数为97,662,572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的2.9516%。
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公司聘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孙宪超律师、张静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提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方式投票,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63,879,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217%;反对16,281,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92%;弃权1,28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092,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0096%;反对16,281,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707%;弃权1,28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97%。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63,882,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221%;反对16,285,6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99%;弃权1,2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095,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0126%;反对16,285,6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754%;弃权1,28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2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78,925,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97%;反对2,070,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38%;弃权45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5,139,3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164%;反对2,070,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00%;弃权45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36%。
议案三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孙宪超律师、张静律师见证了此次股东会,并为此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1.本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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