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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3017          证券简称:大洋生物       公告编号:2025-08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阳贵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12日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2日(星期五)。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星期五)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星期五)上午9:15至2025年9月12日(星期五)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召开地点: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洋镇朝阳路22号。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0人,代表股份20,957,5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9495%。其中:

  (1)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0,503,0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4084%。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7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54,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411%。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8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75,6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425%。

  9、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公司拟定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总股本84,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上述利润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再行分配。

  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在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期间,若公司总股本因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对象行权、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原因发生变动,将按照每股分配额度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2.表决结果:同意20,868,8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69%;反对87,0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55%;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87,0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8732%;反对87,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1%;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27%。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议案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进行修订。

  上述变更公司将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公司章程》的工商备案登记手续,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备案最终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的结果为准;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指定专人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等相关事宜。

  2.表决结果:同意20,867,0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83%;反对88,7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236%;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85,2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6677%;反对88,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382%;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41%。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为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承诺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2.表决结果:同意20,867,2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92%;反对88,7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236%;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85,4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6905%;反对88,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382%;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3%。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为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2.表决结果:同意20,865,4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06%;反对90,5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322%;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83,6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850%;反对90,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437%;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3%。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议案内容:为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2.表决结果:同意20,865,4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06%;反对90,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303%;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84,0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306%;反对90,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981%;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3%。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为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2.表决结果:同意20,865,8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25%;反对90,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303%;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84,0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306%;反对90,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981%;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3%。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为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2.表决结果:同意20,865,8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25%;反对90,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303%;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84,0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306%;反对90,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981%;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3%。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为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制度见附件。

  2.表决结果:同意20,867,2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92%;反对88,7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236%;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85,4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6905%;反对88,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382%;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3%。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为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2.表决结果:同意20,867,2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92%;反对88,7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236%;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85,4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6905%;反对88,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382%;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3%。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为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2.表决结果:同意20,867,2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92%;反对88,7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236%;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85,4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6905%;反对88,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382%;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3%。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议案内容:为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2.表决结果:同意20,867,0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83%;反对88,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246%;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85,2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6677%;反对88,9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610%;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3%。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为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2.表决结果:同意20,867,0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83%;反对88,7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236%;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85,2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6677%;反对88,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382%;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41%。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为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2.表决结果:同意20,867,0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83%;反对88,7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236%;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85,2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6677%;反对88,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382%;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41%。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1.议案内容:为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2.表决结果:同意20,867,0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83%;反对88,7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236%;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85,2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6677%;反对88,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382%;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41%。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1.议案内容:为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2.表决结果:同意20,867,0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83%;反对88,7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236%;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85,2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6677%;反对88,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382%;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41%。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办法>的议案》

  1.议案内容:为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利润分配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2.表决结果:同意20,870,2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835%;反对85,7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093%;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88,4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0331%;反对85,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56%;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3%。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为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2.表决结果:同意20,867,2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92%;反对88,7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236%;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85,4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6905%;反对88,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382%;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3%。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对公司及子公司增加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现根据子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拟增加对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综合授信、借款、保函、承兑汇票、固定资产贷款等融资相关事项或开展其他日常经营业务等。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担保、抵押担保等方式,具体以实际签署的相关协议为准。

  2.表决结果:同意20,865,8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25%;反对90,1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303%;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84,0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306%;反对90,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981%;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何永伟、顾祺增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3日

  

  证券代码:003017          证券简称:大洋生物       公告编号:2025-089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洋生物”)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于2024年9月10日届满,根据2024年度公司业绩完成情况及持有人个人绩效考核情况,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现将本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届满及其解锁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批准及实施情况

  1、公司于2024年7月2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并于2024年8月22日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实施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公司于2024年9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发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1,947,030股公司股票已于2024年9月9日非交易过户至“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账户,过户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2.32%。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1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非交易过户完成的公告》。

  3、根据《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36个月,所获标的股票分两期解锁,锁定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均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各锁定期满后,本持股计划所持股票权益将依据对应考核年度公司及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分配,每期解锁比例分别为60%、40%。

  其中,本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解锁期于2025年9月10日届满,解锁股数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总数的60%,即解锁1,168,218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39%;本员工持股计划剩余778,812股将按照相关规定继续锁定。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解锁期业绩考核完成情况及其解锁情况

  根据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和《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本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业绩考核完成情况如下:

  (一) 公司层面的考核

  

  注:上述“净利润”为经审计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并剔除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考核期内因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等事项产生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上述“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5]4655号),公司2024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考核期内因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等事项产生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为6,713.85万元,已超过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净利润目标值6,500.87万元”的要求,本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达成。

  (二)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过程中,有1名持有人因在锁定期内离职,根据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和《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已将其持有的份额转让给了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根据人力资源部提交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并经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2024年度的绩效考核结果均为良好及以上,个人解锁系数达100%。

  综上,本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设定的公司层面2024年业绩考核指标及持有人2024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均已达成。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第一个锁定期届满后,可解锁比例为60%,即解锁股票数量为1,168,218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39%。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后续将按照相关解锁安排及持有人的具体份额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变更和终止情况

  (一)存续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36个月,自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公司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全部出售,且按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或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届时全部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的,经持有人会议审议,并经董事会表决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前所持股票未全部出售的,在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届时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二)变更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本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式、持有人确定依据等,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2/3以上份额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终止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时自行终止,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择机出售并完成清算,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2.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所持股票全部出售或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届时全部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的,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前所持股票未全部出售的,在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除上述情形外,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须经持有人会议审议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其他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3日

  

  证券代码:003017          证券简称:大洋生物       公告编号:2025-090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辞任暨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召开了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设职工代表董事一名。公司于同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关卫军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近日收到了非独立董事关卫军先生提交的辞职报告,因工作调整,关卫军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辞去董事职务后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关卫军先生辞去非独立董事职务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行,亦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经营发展产生影响。

  关卫军先生将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的相关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9月12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经民主讨论、表决,选举关卫军先生(简历详见附件)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关卫军先生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特此公告。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3日

  附件

  第六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简历

  关卫军先生:1964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专科学历,高级经济师、注册安全工程师。1985年5月进入大洋化工厂工作,历任大洋化工厂车间副主任、计量能源科科长、董事、车间主任,子公司济源市大洋化工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大洋有限董事、副总经理,子公司大化生物监事会主席,大洋生物董事、副总经理,大化生物监事;现任大洋生物职工代表董事、工会主席,兼任杭州润洋生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关卫军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67%的股份。关卫军先生与董事长陈阳贵先生、董事汪贤玉先生、仇永生先生、陈旭君女士为一致行动人。除上述关系外,关卫军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关卫军先生不存在《公司法》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经核实,关卫军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3017           证券简称:大洋生物       公告编号:2025-088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5年9月12日以现场形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9月12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阳贵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的董事9人,实际出席的董事9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经过投票表决,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1.议案内容: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于2025年9月10日届满,根据2024年度公司业绩完成情况及持有人个人绩效考核情况,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

  此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2.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回避情况:本议案关联董事陈阳贵、陈旭君、汪贤玉、仇永生、关卫军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的议案》

  1.议案内容: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提议选举陈阳贵先生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本次选举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发生变更。

  2.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确认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的议案》

  1.议案内容:因公司治理结构调整、审计委员会职权范围变化,公司对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进行确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仍由曾爱民先生、姜晏先生、王国平先生组成,曾爱民先生担任召集人,任期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2.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3日

  附件

  简  历

  陈阳贵先生,1952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专科学历,高级经济师。1976年6月进入大洋化工厂工作,历任大洋化工厂厂长、副董事长、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子公司济源市大洋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子公司泰洋化工执行董事,大洋有限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子公司大化生物董事、总经理,大洋生物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大洋生物党委书记、董事长。荣获“中国钾盐钾肥工业功勋人物”称号,为浙江省杰出职业经理人“金马奖”获得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阳贵先生直接持有公司8.86%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与现任公司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共同实际控制人陈旭君女士为父女关系,且为一致行动人;陈阳贵先生与董事汪贤玉先生、仇永生先生、关卫军先生为一致行动人。除上述关系外,陈阳贵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陈阳贵先生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经核实,陈阳贵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具备《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曾爱民先生,汉族,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浙江工商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曾担任浙江工商大学财务与会计研究所所长、财务学系主任等职。同时担任浙江省国际金融学会智库专家、浙江大学EDP中心、北京当代金融培训有限公司、华夏经纬财务咨询有限公司高级讲师和咨询顾问,为中国铝业集团、中国兵器装备集团等世界500强企业集团提供财务和成本方面的培训与咨询服务。现任大洋生物独立董事,兼任浙江东方科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喜尔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爱民先生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曾爱民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姜晏先生,汉族,197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2016年3月至2020年8月,杭州泛优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合伙人。2020年8月至今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主要从事并购和投资财务尽职调查工作,香港上市财务顾问和财税咨询工作。现任大洋生物独立董事,兼任上海豪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董事、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致远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姜晏先生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姜晏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王国平先生,1974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正高级工程师。1992年9月进入大洋化工厂,历任大洋化工厂质监科科员,子公司济源市大洋化工有限公司质检科科长,建德市大洋化工有限公司技术部副部长、研发中心主任,子公司大化生物董事长、总经理,大洋生物监事,子公司福建舜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大化生物执行董事,大洋生物研发中心主任;现任大洋生物董事、总经理助理兼技术部部长,兼任福建舜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浙江工业大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企业导师、浙江省发明协会理事、浙江省十四届人大代表。为全国劳动模范、中国好人、浙江省劳模。

  截至公告披露日,王国平先生直接持有公司0.89%的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王国平先生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经核实,王国平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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