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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参加2025年上海辖区上市公司集体接待日 暨中报业绩说明会活动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37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             公告编号:临2025-02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9日(星期五)15:00-17:00

  会议召开地点:“全景路演”网站(http://rs.p5w.net)

  会议召开方式:网络互动方式

  投资者可于2025年9月19日(周五)14:00前访问http://ir.p5w.net/zj/,进入问题征集专题页面进行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公司已于2025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东方明珠2025年半年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2025年半年度的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公司计划于2025年9月19日(星期五)15:00-17:00参加2025年上海辖区上市公司集体接待日暨中报业绩说明会活动,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交流。

  一、说明会类型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以网络互动形式召开,公司将就2025年半年度的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二、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一)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9日(星期五)15:00-17:00

  (二)会议召开地点:“全景路演”网站(http://rs.p5w.net)

  (三)会议召开方式:网络互动方式

  三、参加人员

  出席本次业绩说明会的人员:公司董事长宋炯明先生、独立董事陈清洋先生、总会计师金晓明先生、董事会秘书嵇绯绯女士。

  四、投资者参加方式

  (一)投资者可在2025年9月19日(星期五)15:00-17:00,通过互联网登录“全景路演”网站(http://rs.p5w.net),或关注微信公众号(名称:全景财经);或下载全景路演APP在线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公司将及时回答投资者的提问。

  (二)投资者可于2025年9月19日(周五)14:00前访问http://ir.p5w.net/zj/,进入问题征集专题页面或扫描下方二维码进行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问题征集专题页面二维码)

  五、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1、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电话:021-33396637

  3、联系邮箱:dongban@opg.cn

  六、其他事项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全景路演”网站(http://rs.p5w.net)查看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特此公告。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6日

  

  证券代码:600637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        公告编号:临2025-027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5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18日召开了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暨2025年中期分红计划》,授权董事会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制定并实施公司中期现金分红方案。

  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25年半年度

  (二)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361,899,81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68,094,990.85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二)自行发放对象

  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三)扣税说明

  1、对于A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以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05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

  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045元。

  如相关境外机构股东的股息、红利收入依据其所属居民国与我国所签署税收协定可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待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便利境外机构享受有关税收的协定优惠操作指引》,本公司将根据收到的结算机构有关通知,适用已取得《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情形,按照优惠规定进行扣缴和派息。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045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以及除前述QFII、沪股通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57号

  邮政编码:200233

  联系部门: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33396637       传真:021-33396636

  特此公告。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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