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68 证券简称:申通快递 公告编号:2025-07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者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15日(周一)15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5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主持人:陈德军先生。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重达路58号6楼会议室。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50人,代表股份976,510,6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90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91,859,8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3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5人,代表股份484,650,7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599%。
2、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单颖之律师、杨翰霖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调整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关于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其关联方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的关联股东陈德军先生及一致行动人陈小英女士、上海德润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德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恭之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思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思勰投资梧桐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回避表决。
同意426,874,0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54%;反对969,2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5%;弃权3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173,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81%;反对969,2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53%;弃权3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6%。
(2)《关于与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其关联方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的关联股东浙江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592,807,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12%;反对968,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1%;弃权3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175,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814%;反对968,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36%;弃权3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0%。
2、《关于下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975,450,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5%;反对1,038,5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3%;弃权2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117,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541%;反对1,038,5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87%;弃权2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
3、《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的关联股东浙江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592,748,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12%;反对1,038,5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9%;弃权2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115,3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492%;反对1,038,5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87%;弃权2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0%。
4、《关于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的关联股东浙江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592,774,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5%;反对1,013,5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7%;弃权2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141,3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068%;反对1,013,5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34%;弃权2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律师姓名:单颖之、杨翰霖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6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9月15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的《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刊登于深交所网站的《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年8月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9月15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5年8月29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深交所网站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5日15:00在上海市青浦区重达路58号6楼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陈德军主持。
3.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91,859,8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30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4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84,650,7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599%。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24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5,177,3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12%。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25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76,510,6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908%。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逐项审议《关于调整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01 《关于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其关联方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426,874,0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54%;反对969,2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5%;弃权3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4,173,5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81%;反对969,2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53%;弃权3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6%。
本议案的关联股东陈德军先生及一致行动人陈小英女士、上海德润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德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恭之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思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思勰投资梧桐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回避表决。
1.02 《关于与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其关联方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592,807,8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12%;反对968,4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1%;弃权3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4,175,0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814%;反对968,4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36%;弃权3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0%。
就本议案的审议,浙江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2. 《关于下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975,450,8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5%;反对1,038,5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3%;弃权2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4,117,5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541%;反对1,038,5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87%;弃权2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
3. 《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92,748,1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12%;反对1,038,5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9%;弃权2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4,115,3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492%;反对1,038,5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87%;弃权2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0%。
就本议案的审议,浙江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4. 《关于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592,774,1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5%;反对1,013,5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7%;弃权2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4,141,3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068%;反对1,013,5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34%;弃权2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8%。
就本议案的审议,浙江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经办律师:
单颖之
杨翰霖
单位负责人:
张明远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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