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58 证券简称:时代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5-05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的通知于2025年9月11日以专人送达和邮件相结合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5年9月15日下午在公司全球总部园区1010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彭华文先生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临2025-059号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临2025-060号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经理层成员2025-2027任期和2025年度目标绩效考核表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第十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联董事杨治国先生、刘军先生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6日
证券代码:600458 证券简称:时代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5-058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的通知于2025年9月11日以专人送达和邮件相结合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25年9月15日下午在公司全球总部园区1010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临2025-059号公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的情况下,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临2025-060号公告。
监事会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置换时点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利
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并且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9月16日
证券代码:600458 证券简称:时代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5-059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
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1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部分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96号)批复,公司于2025年6月以人民币12.18元/股的发行价格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共计106,732,348股,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1,299,999,998.64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0,629,936.1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289,370,062.4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6月26日全部到账,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500464号)。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已与保荐机构、 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证券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及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注:因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低于计划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进行了调整,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全部支出原则上均应从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划转,但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及子公司存在需要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先行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形。
主要原因如下:
(一)公司及子公司根据实际需要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涉款项,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
(二)涉及境外采购业务,进口关税、增值税等税款支出需由公司及子公司与海关或税局绑定的银行账户统一支付,无法通过募集资金账户直接支付。
(三)为了提高经营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项目采用集中采购、统一结算的策略,一次集中采购过程中可能同时涉及到募投项目和非募投项目,不适合使用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需以自有资金先行统一支付。
四、 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正常推进,公司及子公司计划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并经内部相关审批后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即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一)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由相关经办部门提出付款申请流程,按公司规定的资金审批程序逐级审核,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流程,以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先行进行款项支付。
(二)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募投项目分别建立明细台账及汇总表,按月汇总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的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
(三)公司财务部门按月统计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未置换的款项,提出置换付款申请,审批通过后,将前期以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先行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从对应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等额转入公司及子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中。
(四)保荐机构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对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子公司及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核查与问询。
五、 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资金运作效率,不影响募投项目投资计划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 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先行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在履行内部相关审批程序后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本次置换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的情况下,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二) 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是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客观需求做出的安排,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6日
证券代码:600458 证券简称:时代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5-060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金额为515,036,041.83元,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公司于2025年9月1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公司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人民币515,036,041.83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96号)批复,公司于2025年6月以人民币12.18元/股的发行价格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共计106,732,348股,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1,299,999,998.64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0,629,936.1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289,370,062.4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6月26日全部到账,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500464号)。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已与保荐机构、 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证券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及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注:因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低于计划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进行了调整,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5年6月25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678,701,854.93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金额为514,352,079.57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拟置换金额是指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后,公司投入的符合募集资金投向的金额。
(二)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2025年6月25日,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1,014,150.94
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683,962.26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上述置换事项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前述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相关置换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鉴证报告(毕马威华振专字第2504394号)。
四、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事宜。
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 专项意见说明
(一) 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置换时点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
利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并且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 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
议。
(三) 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毕马威华振专字第2504394号):我们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截至2025年6月25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特此公告。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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