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33 证券简称:华曙高科 公告编号:2025-04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5年9月15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期限。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XIAOSHU XU(许小曙)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出席会议董事12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12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5年9月15日为授予日,以21.9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962,750股。
表决结果: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已经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
特此公告。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6日
证券代码:688433 证券简称:华曙高科 公告编号:2025-040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5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公司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即2025年2月28日至2025年8月2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一)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公司向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提交了查询申请,并由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内,共有12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并与上述人员沟通确认,前述12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发生在知悉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时间前,系其个人基于二级市场行情、市场公开信息的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无关;其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晓公司开始筹划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在筹划及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及中介机构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6日
证券代码:688433 证券简称:华曙高科 公告编号:2025-043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5年9月15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2,962,75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7153%。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5年9月1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5年9月15日,以21.9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962,750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年8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5年8月28日至2025年9月6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年9月8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038)。
4、2025年9月15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5、2025年9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激励计划的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任职的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不含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和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定为2025年9月15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5年9月15日,并同意向95名激励对象以21.90元/股的授予价格授予2,962,750股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5年9月15日
2、授予人数/数量/价格:向95名激励对象以21.90元/股的授予价格授予2,962,750股限制性股票,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7153%。
3、股票来源:从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4、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批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5、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任职的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不含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2025年9月15日为授予日,以21.9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5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962,750股。
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5年9月15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2,962,75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预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54.34元/股(2025年9月15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0.03%、16.95%、15.80%(采用上证综指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授予尚需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事宜。
特此公告。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6日
证券代码:688433 证券简称:华曙高科 公告编号:2025-041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09月1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岳麓西大道2710号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414,168,8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中股份数为921,322股,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许小曙先生主持,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2人,出席12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制订、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取消监事会、废止《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2、议案5、议案6、议案7为特别决议议案,均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1、议案3、议案4为普通决议议案,均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议案5、议案6、议案7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5、议案6、议案7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作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达代炎、王泽润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6日
证券代码:688433 证券简称:华曙高科 公告编号:2025-044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离任暨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非独立董事朱子奇先生的书面辞任报告,因公司治理结构调整和个人原因,朱子奇先生辞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职务,其辞任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离任后朱子奇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
公司于2025年9月15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民主选举,李昕彦女士(简历详见附件)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公司本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情况
(一) 提前离任的基本情况
(二) 离任对公司的影响
朱子奇先生离任董事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行,其职务变动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朱子奇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公司及董事会对朱子奇先生在任职期间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朱子奇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亦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二、 选举职工代表董事事宜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1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提名并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于2025年9月15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民主选举,李昕彦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公司本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李昕彦女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关于职工代表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规定。本次选举完成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6日
附件:
职工代表董事简历:
李昕彦女士,1991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于湖南花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任职;2014年9月至今,历任公司行政专员、营销支持、渠道专员;2021年11月至2025年9月,于公司担任监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昕彦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李昕彦女士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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