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4 股票简称:奥佳华 公告编号:2025-38号
债券代码:128097 债券简称:奥佳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于2025年8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方式发出。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5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9:15~15:00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31-37号8楼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邹剑寒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6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共249,885,560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0793%。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有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4,819,059股,约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9.2667%。
(2)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有15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066,501股,约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8126%。
(3)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本公司总股数的0.000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46,976,6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59%;反对2,86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66%;弃权4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899,36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7459%;2,865,3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957%;43,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84%。
(二) 逐项表决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为:同意246,114,1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07%;反对3,728,2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20%;弃权4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036,84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996%;3,728,226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471%;43,2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33%。
2.02、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为:同意246,100,7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54%;反对3,670,7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90%;弃权11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023,44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280%;3,670,726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107%;114,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13%。
2.03、修订《独立董事制度》
表决结果为:同意246,100,7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54%;反对3,728,2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20%;弃权56,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023,44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280%;3,728,226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471%;56,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49%。
2.04、修订《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为:同意246,111,7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98%;反对3,740,2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68%;弃权3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034,44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689%;3,740,226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008%;33,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03%。
2.05、修订《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及决策制度》
表决结果为:同意246,112,2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00%;反对3,739,7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66%;弃权3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034,94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753%;3,739,726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944%;33,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03%。
2.06、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为:同意246,115,5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13%;反对3,735,4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49%;弃权3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038,24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7175%;3,735,426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394%;34,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31%。
2.07、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表决结果为:同意246,102,6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61%;反对3,749,3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04%;弃权3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025,34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523%;3,749,326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174%;33,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03%。
2.08、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表决结果为:同意246,125,6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53%;反对3,712,3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56%;弃权47,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048,34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469%;3,712,326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435%;47,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96%。
上述各议案均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议案2.01~2.02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表决通过。
本次会议议案内容详见2025年8月28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及其内容的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曾招文、邢志华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5日
关于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天衡(意)字第222号
致: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9月15日召开。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曾招文律师、邢志华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于2025年9月15日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进行了审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进行见证,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
律师声明事项: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各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5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决议召集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25年8月28日在《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议案、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5日下午14:30在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31-37号公司八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邹剑寒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2)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9月9日。经本所律师查验: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8名,持有公司股份共计244,819,059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266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2)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同时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157名,持有公司股份共计5,066,501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126%。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采用记名投票方式现场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参加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统计结果。
(二)表决结果
1.经统计,《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为:246,976,66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8359%;2,865,3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1466%;43,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75%。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4,899,369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62.7459%;2,865,3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6.6957%;43,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5584%。
2.经统计,《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采用逐项表决的方式进行审议,经统计,该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为:
2.01 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具体表决结果为:246,114,13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4907%;3,728,226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920%;43,2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73%。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4,036,84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1.6996%;3,728,226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7.7471%;43,2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5533%。
2.02 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具体表决结果为:246,100,73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4854%;3,670,726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690%;114,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456%。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4,023,44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1.5280%;3,670,726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7.0107%;114,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613%。
2.03 修订《独立董事制度》
具体表决结果为:246,100,73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4854%;3,728,226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920%;56,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26%。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4,023,44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1.5280%;3,728,226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7.7471%;56,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7249%。
2.04 修订《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具体表决结果为:246,111,73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4898%;3,740,226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968%;33,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34%。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4,034,44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1.6689%;3,740,226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7.9008%;33,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4303%。
2.05 修订《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及决策制度》
具体表决结果为:246,112,23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4900%;3,739,726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966%;33,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34%。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4,034,94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1.6753%;3,739,726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7.8944%;33,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4303%。
2.06 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具体表决结果为:246,115,53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4913%;3,735,426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949%;34,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38%。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4,038,24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1.7175%;3,735,426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7.8394%;34,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4431%。
2.07 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具体表决结果为:246,102,63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4861%;3,749,326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5004%;33,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35%。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4,025,34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1.5523%;3,749,326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8.0174%;33,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4303%。
2.08 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具体表决结果为:246,125,63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4953%;3,712,326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4856%;47,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91%。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4,048,343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1.8469%;3,712,326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7.5435%;47,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6096%。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曾招文
负责人:孙卫星 邢志华2025年9月15日
证券代码:002614 股票简称:奥佳华 公告编号:2025-40号
债券代码:128097 债券简称:奥佳转债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暨选举职工董事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非独立董事辞职情况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非独立董事肖婷婷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肖婷婷女士因内部工作调整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将继续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肖婷婷女士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不会影响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二、选举职工董事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9月15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审议,会议选举肖婷婷女士(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职工董事,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肖婷婷女士当选职工董事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三、补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情况
2025年9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同意补选肖婷婷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与曹阳先生(主任委员)、王志强先生共同组成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四、备查文件
1、书面辞职报告;
2、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5日
附件:肖婷婷女士简历
肖婷婷,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女,1983年出生,本科学历。曾就职于戴尔(中国)有限公司。2013年加入公司,曾任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员工关怀与关系经理、薪酬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现任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总监、厦门呼博仕智能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截至目前,肖婷婷女士持有公司股份87,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与本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提名为公司董事的情形;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2614 股票简称:奥佳华 公告编号:2025-39号
债券代码:128097 债券简称:奥佳转债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经全体董事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时限要求,会议于2025年9月15日下午16:00在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31-37号公司八楼会议室以现场+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董事9名,其中董事陈淑美女士、董事肖婷婷女士、独立董事蔡天智先生以通讯的方式参加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邹剑寒先生主持,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全体董事认真审议,以现场+通讯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鉴于公司规范运作需要,同意补选职工董事肖婷婷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与曹阳先生(主任委员)、王志强先生共同组成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二、备查文件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奥佳华智能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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