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633 证券简称:港迪技术 公告编号:2025-04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16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 会议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汉理工大学科技园理工园路6号公司会议室
4、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向爱国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和网络出席的股东共91名,代表股份30,138,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288%;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87人,代表股份138,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4名,代表股份3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793%。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7名,代表股份138,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5%。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7人,代表股份138,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5%。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会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9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1%;反对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6%;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467%;反对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333%;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9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二)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子议案,具体表决如下:
2.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9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1%;反对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6%;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627%;反对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333%;弃权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4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2.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9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1%;反对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6%;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467%;反对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333%;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9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2.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9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1%;反对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6%;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467%;反对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333%;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99%。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2.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7%;反对4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6%;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0907%;反对4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854%;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39%。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2.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8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78%;反对5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8%;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752%;反对5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049%;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99%。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2.0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8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9%;反对5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8%;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272%;反对5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528%;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99%。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2.0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8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9%;反对5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8%;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272%;反对5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528%;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99%。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2.08审议通过《关于新增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9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1%;反对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6%;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467%;反对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333%;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99%。
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袁乾照律师、汪雅筠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港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7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