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28 证券简称:ST柯利达 公告编号:2025-05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收到法院传票,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73,178,260.25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85%。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柯利达”)近日收到法院送达的《传票》,现将诉讼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恩施市雅颐丽景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颐丽景公司”)
被告: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利达公司”)
(二)案件事实
2019年3月,被告柯利达公司与原告雅颐丽景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因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雅颐丽景公司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柯利达公司提出反诉。
2023年2月15日,该案经恩施州中院一审,判决双方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于2020年7月10日解除,柯利达公司向雅颐丽景公司支付违约金1,265万元,雅颐丽景公司向柯利达公司支付工程款2,623,050.4元。
柯利达公司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9月11日,经湖北省高院(2023)鄂民终469号判决,判决双方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于2020年7月10日解除,柯利达公司向雅颐丽景公司支付违约金200万元,雅颐丽景公司向柯利达公司支付工程款651万余元。2023年10月17日,柯利达公司向恩施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12月14日,收到恩施州中院查封雅颐丽景公司房屋执行裁定书,目前在配合法院组织抵债房屋腾退交付工作。
本次诉讼为上述案件的衍生诉讼,因雅颐丽景公司不服前案(2023)鄂民终469号判决,于2023年11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4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4)最高法民申287号裁定,驳回其再审;同时其又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要求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73,178,260.25元。
2024年12月26日,恩施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上诉至恩施州中院。2025年6月24日,恩施州中院以“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作出(2025)鄂28民终1026号裁定,发回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审。
2025年9月15日,恩施市人民法院(2025)鄂2801民初7719号传票通知,本案将于2025年10月10日开庭。
(三)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3,178,260.25元(部分金额以鉴定或评估为准);
(2)判令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二、本次诉讼判决、裁定情况或仲裁裁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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