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公告编码:(2025)054号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宝股份”、“公司”或“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 会议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8日下午2点45分
(2)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龙洲路大晚桥边新宝股份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4、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建刚先生
5、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68,374,4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户回购的股份数6,356,700股,下同,详见注1)的70.560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40,070,1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46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8,304,3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3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股东共16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0,038,5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9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注1: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12日),公司股份总数为811,875,780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为6,356,700股,因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805,519,080股。
三、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并通过以下提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中期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568,320,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4%;反对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28,2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9,984,0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88%;反对2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2%;弃权28,2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8,255,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0%;反对3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弃权81,5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9,919,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34%;反对3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2%;弃权81,5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4%。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3、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4,275,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601%;反对24,004,7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34%;弃权94,0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5,939,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738%;反对24,004,7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132%;弃权94,0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30%。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4、 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七届董事会职工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7,292,6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97%;反对13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弃权951,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8,956,6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985%;反对13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31%;弃权951,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83%。
5、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8,199,4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2%;反对10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6%;弃权74,8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9,863,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73%;反对10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36%;弃权74,8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1%。
6、 审议通过了《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8,153,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0%;反对11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弃权106,5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9,817,0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29%;反对11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25%;弃权106,5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46%。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吴任桓、吉李根
3、结论性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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