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23 证券简称:华谊集团 公告编号:2025-051
900909 华谊B股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已披露增持计划情况: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于2025年3月18日披露了《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华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谊”)基于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及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同时为提振投资者信心,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促进上市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拟自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A股股份,增持总金额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含),不高于3亿元人民币(不含),且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 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于2025年9月17日届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上海华谊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0,279,342股,增持比例为0.96%,增持金额153,873,896.49元人民币(不含税及手续费),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一、 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增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注:因公司2025年6月23日合计回购注销了8,618,318股限制性股票,公司总股本由2,131,449,598股减少至2,122,831,28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本公告中相关持股比例均以回购注销后的公司股本计算。
二、 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二)实际增持数量是否达到增持计划下限 是 否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三、 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就本次增持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结论意见为:
1、增持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合法主体资格;
2、本次增持计划及其实施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3、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4、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证券法》《股份变动管理指引》等相关规定就本次增持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 其他说明
(一)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未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亦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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