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5-079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承销总结及相关文件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通过,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尽快办理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事宜。
本次发行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5-078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嘉泽转债”可能满足赎回条件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自2025年8月26日至2025年9月17日,公司股票已连续十个交易日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3.06元/股的130%,即3.978元/股。若在未来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有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即3.978元/股,将触发“嘉泽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根据《募集说明书》中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约定,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嘉泽转债”。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512号文核准,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公开发行了13,0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30,000万元,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314号文同意,公司13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0年9月1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嘉泽转债”,债券代码“113039”。
(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该次发行的“嘉泽转债”自2021年3月1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嘉泽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3.57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3.06元/股。
二、可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可能成就情况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或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二)有条件赎回条款可能成就情况
自2025年8月26日至2025年9月17日,公司股票已连续十个交易日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3.06元/股的130%,即3.978元/股。若在未来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有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即3.978元/股,将触发“嘉泽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届时根据《募集说明书》中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约定,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嘉泽转债”。
三、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和《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于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时点后召开董事会审议是否赎回“嘉泽转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详细了解可转债相关规定,并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嘉泽转债”的详细发行条款,请查阅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951-5100532
联系传真:0951-5100533
特此公告。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5-080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783号),同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泽新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发行方案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478,087,649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199,999,998.99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91,864,067.25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9月19日到账,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XYZH/2025YCAA1B0271号验资报告。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单位:元
注:上表中的开户银行名称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银行名称不一致,主要原因系开户银行为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署银行的下辖机构。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及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要求,公司(甲方)及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乙方)于日前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协议主要内容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9390301040047391,截至2025年8月27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罗云翔、任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三、备查文件
嘉泽新能及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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