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25 证券简称:华能水电 公告编号:2025-06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承销总结及相关文件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通过。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尽快办理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事宜。
相关发行情况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敬请广大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6日
证券代码:600025 证券简称:华能水电 公告编号:2025-065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5年7月23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515号),同意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发行数量为631,094,257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2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824,999,992.11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1,874,277.7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803,125,714.35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5年9月22日出具《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5〕39022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都卡若支行、国家开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都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都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公司及下属公司、开户银行、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监管协议内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5年9月19日,公司本次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注: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保荐机构发行费用后的余额为5,812,999,992.11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对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甲方为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丙方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对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甲方一为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二为华能澜沧江上游水电有限公司,乙方分别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都卡若支行、国家开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都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都分行,丙方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包含甲方一和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监管规则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回收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在符合监管规定的前提下,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对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进行形式审查,审核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向昆明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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