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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上接D117版)

  (上接D117版)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因工作调动、免职、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授予的权益当年已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解除限售部分(权益归属明确)可以在离职(或可行使)之日起半年内解除限售,半年后权益失效。剩余年度未达到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发布的存款基准利率计算所得的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经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在离职(或可行使)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完毕,六个月后未行使完毕的部分失效;未获准行权的期权由公司注销。

  (二)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授予价格与市价孰低原则进行回购,已获取的股权激励收益按授予协议或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协商解决;激励对象已经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三)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等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人员时,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发布的存款基准利率计算所得的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已经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四)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评估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下,激励对象当期全部或部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价孰低值进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当期全部或部分已经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五)发生《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全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市价的孰低值。激励对象已经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六)激励对象出现以下情形的,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市价的孰低值;激励对象已经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3.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4.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5.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公司员工奖惩管理等相关规定,或严重违纪,被予以辞退;

  6.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不当损害。

  (七)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七章 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行权/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授予价格的情形。

  独立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公司注销股票期权或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价格;P0为调整前的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价格;P0为调整前的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价格;P0为调整前的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调整程序

  (一)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的程序

  (一)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必要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二)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结算手续,并进行公告。

  第九章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二、本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 件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本计划中未明确 约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三、若激励对象违反本计划、《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售按照本计划所获得的股票,其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执行。

  四、首钢股份特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激励计划尚需完成如下法定程序之后才可实施:

  1、北京市国资委审核批准本激励计划;

  2、股东会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

  五、董事会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本计划的授予方案与管理办法。

  六、本计划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

  

  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9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八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八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25年9月19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发出。

  (二)会议于2025年9月29日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园群明湖南路6号院3号楼第三会议室召开。

  (三)会议应到会董事8人,实际现场到会董事5人,其中邱银富董事因公未现场出席会议,委托王翠敏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刘燊独立董事、彭锋独立董事因公未现场出席会议,均委托余兴喜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四)鉴于邱银富董事长因公未现场出席会议,经董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孙茂林董事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五)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管理/业务骨干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薪酬体系和绩效考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定《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该《激励计划》已获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初审同意。

  本议案已经过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获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孙茂林、李明作为《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回避表决,由其余有表决权的董事进行表决。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过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获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

  公司董事孙茂林、李明作为《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回避表决,由其余有表决权的董事进行表决。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过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获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

  公司董事孙茂林、李明作为《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回避表决,由其余有表决权的董事进行表决。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管理办法》。

  (四)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过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获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

  公司董事孙茂林、李明作为《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回避表决,由其余有表决权的董事进行表决。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

  (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激励计划》有关的以下事项:

  1、提议股东会变更或终止《激励计划》;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涉及的股票期权的数量或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的数量或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和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激励计划》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5、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和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激励计划》行权条件、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办理激励对象行权、解除限售所需的全部事宜;

  6、授权董事会在出现《激励计划》所列明的需要注销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时,办理该部分股票期权注销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7、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等情形时,对股票期权的数量或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8、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规定,在激励对象发生离职、退休、死亡等异动情形时,处理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获授的已解除限售或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如出现《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异动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9、授权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剔除或更换《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对标企业样本;

  10、授权董事会实施《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法律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1、如《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生修订的,授权董事会依据该等修订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12、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文件明确规定不得授权董事会,必须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事项,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文件明确规定须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由公司董事会转授权予总经理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公司董事会直接行使。

  本议案已经过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获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

  公司董事孙茂林、李明作为《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回避表决,由其余有表决权的董事进行表决。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结合公司发展战略、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为建立公司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拟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A股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七)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荐董事人选的议案》

  根据《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和工作需要,推荐朱国森同志为公司董事人选(简历附后)。拟任董事当选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拟任董事人选已经过2025年度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获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八)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和工作需要,董事会同意聘任徐海卫为公司副总经理(简历附后),任期三年。

  副总经理人选已经过2025年度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获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公司定于2025年10月22日召开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9日

  推荐董事简历

  朱国森,男,1977年10月生,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任首钢技术研究院板带研究所科研员,首钢技术研究院薄板研究所科研员、副所长(副处)、副所长(副处、主持工作)、所长(正处),首钢技术研究院院长助理兼薄板研究所所长(正处),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副部厅),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技术研究院党委副书记、第一副院长,首钢集团有限公司技术研究院党委书记、第一副院长,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

  朱国森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况;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副总经理简历

  徐海卫,男,1978年2月生,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正高级工程师。曾任首钢技术研究院薄板研究所研究员、所长助理,首钢技术研究院薄板研究所副所长(副处级),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制造部部长助理,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质检监督部副部长,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常务副主任。现任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制造部副部长兼技术中心常务副主任。

  徐海卫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况;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2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于2025年10月22日召开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现将会议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届次: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八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0月22日(星期三)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0月22日(星期三)。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2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22日的9:15-15:00。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表决: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10月14日。

  (七)出席对象:

  1.2025年10月1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等中介机构人员。

  (八)会议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首钢园群明湖南路6号院3号楼。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提案

  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二)提案披露情况

  本次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不适用累积投票制;拟审议提案已经过公司八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5年9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登记方式:直接登记或电话、信函、传真登记。

  (二)登记时间:2025年10月17日、10月20日9:00-11:30、13:30-16:00。

  (三)登记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群明湖南路6号院3号楼5层。

  (四)登记方法:

  1.符合出席会议资格的股东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室登记;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登记。

  2.法人股东持其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人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及其本人身份证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需持股东单位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及代理人身份证登记。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电话、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需在2025年10月20日16:00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信函登记以收到地邮戳为准)。

  (五)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群明湖南路6号院3号楼5层

  邮政编码:100041

  电    话:010-88293727

  传    真:010-88292055

  联 系 人:刘世臣   许凡

  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股东的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上述系统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时涉及的具体操作内容详见附件2。

  五、备查文件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八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9日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 作为授权委托人确认,本人/本公司因故不能参加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兹委托_________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会提案表决意见表

  

  委托人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有股份性质和数量:

  受托人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一)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0959”,投票简称为“首钢投票”。

  (二)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本次股东会不设累积投票提案,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三)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一)投票时间:2025年10月2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二)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22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5年10月22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二)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三)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证券代码:000959        证券简称:首钢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1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股份方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回购公司部分A股社会公众股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6.50元/股。

  2.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4,000万股—8,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2%—1.03%。按照回购价格上限6.50元/股测算,预计回购金额约为26,000万元—52,000万元。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3.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召开八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根据《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在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情况下的回购本公司股份,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4.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回购期间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公司将密切关注前述人员的增减持计划,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相关风险提示

  (1)若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则本次回购方案存在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事项的发生,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召开八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现将具体回购方案公告如下:

  一、 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结合公司发展战略、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为建立公司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A股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若后续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颁布新的规定与要求,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八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1. 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 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 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 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股份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6.50元/股,该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实际回购价格由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施了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A股社会公众股。

  2.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3.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4,000万股—8,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2%—1.03%。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实施了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现金分红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和数量。

  4.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按照回购价格上限6.50元/股测算,预计回购金额约为26,000万元—52,000万元。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提前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提前届满;

  (3)在回购期限内,回购金额达到下限后,公司管理层可以决定完成本次回购,即回购期限自该日止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3.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按回购数量上限8,000万股测算,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03%。若回购股份全部转让给股权激励计划并全部锁定,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如下:

  

  注: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实际股份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公告为准。

  2.按回购数量下限4,000万股测算,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52%。若回购股份全部转让给股权激励计划并全部锁定,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如下:

  

  注: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实际股份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公告为准。

  如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公司总股本不发生变化,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总资产12,943,284.3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5,012,181.57万元、负债合计7,433,258.69万元,货币资金702,208.46万元。假设以本次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52,000万元测算,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货币资金的比重分别为0.40%、1.04%、7.41%,公司拥有足够的自有资金和能力支付本次股份回购价款的总金额上限。公司现金流良好,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将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回购实施完毕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公司上市条件,也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全体董事承诺,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事项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

  1.公司于2025年8月15日披露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全部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司办理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全部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其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已全部完成回购注销。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3.公司未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出的增减持公司股票计划,若后续收到相关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转让。公司如未能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6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或本次回购股票因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票等原因未能全部授出,则对应未转让或未全部授出的回购股票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将在股东会作出回购股份注销的决议后,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注销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事宜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程序。

  (十一)关于办理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在董事会的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经股东会审议。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提请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全部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银行账户相关手续;

  2.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3.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具体的回购时机、价格和数量,具体实施回购方案;

  4.决定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如需要);

  5.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授权总经理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本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召开八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二)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及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情况下的回购本公司股份,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一)若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则本次回购方案存在无法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二)本次回购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事项的发生,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回购股份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二)八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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