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92 证券简称:欢瑞世纪 公告编号:2025-40
股东北京青宥瑞禾文化传媒中心(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 股东北京青宥瑞禾文化传媒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青宥瑞禾”)因被司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以集中竞价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卖出本公司股份13,258,4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516%,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的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3656%)。
2、青宥瑞禾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股份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经营情况产生影响。最终司法处置方式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5年6月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将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22):持有本公司股份22,935,7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4%)的股东北京青宥瑞禾文化传媒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青宥瑞禾”)因被司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以集中竞价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卖出本公司股份22,935,7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4%,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后的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36%)。
近日,公司收到青宥瑞禾出具的《关于公司股份将继续被司法强制执行的通知》,青宥瑞禾于2025年6月27日-9月26日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卖出公司股份9,677,305股,剩余持有公司股份数13,258,4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3516%。根据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3)津02执45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卖出被执行人青宥瑞禾持有的证券简称为“欢瑞世纪”共计22,935,779股股票。剩余13,258,474股股份将被继续司法强制执行。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拟被执行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1、 股东:青宥瑞禾
青宥瑞禾,与北京青宥仟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弘道晋商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弘道天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弘道天华(天津)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85,336,741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8.6991%。
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青宥瑞禾共计持有公司13,258,47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3516%,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的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3656%。
2017年1月19日,青宥瑞禾将其直接所持公司股份中的22,935,779股(占其所持股份的100%)质押给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详情请见公司于2017年1月21日披露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公告》)
2022年6月6日,青宥瑞禾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2,935,779股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冻结。(详情请见公司于2022年6月9日披露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2025年6月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将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22),青宥瑞禾持有本公司股份22,935,779股将被司法强制执行。
2025年8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进展暨解除质押及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28),青宥瑞禾持有本公司股份7,709,805股已被司法强制执行,剩余持有公司股份数 15,225,974股。
今日,公司同步披露了《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实施结果暨解除质押及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39),青宥瑞禾持有本公司股份9,677,305股已被司法强制执行,剩余持有公司股份数 13,258,474股。
二、本次被执行股份情况
(一)被执行股份基本情况
1、被执行原因: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因与青宥瑞禾等主体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3)津02执45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卖出被执行人青宥瑞禾持有的证券简称为“欢瑞世纪”股票。
2、股份来源:2016年重组上市时募集配套资金增发的股份。
3、被执行方式: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其中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强制执行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在任意连续90日通过大宗交易强制执行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受让的股份。
4、被执行股份数量:13,258,4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516%,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的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3656%。
5、被执行价格区间:根据执行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6、被执行时间区间: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
(二)本次被司法强制执行是否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及意向一致
青宥瑞禾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股份锁定的承诺:其通过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获得的新增股份,自该等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将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者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星美联合(现已更名为“欢瑞世纪”)股份;在股份锁定期内,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数量,亦应遵守上述承诺。本次青宥瑞禾所持部分公司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处置导致股份变动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本次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股份变动是司法强制执行导致的,本次股份变动时间及价格均存在不确定性,是否能够按期实施完成亦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披露实施进展情况。
2、本次被执行的股份在2023年8月27日前已被质押,本次因违约处置导致的股份被执行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青宥瑞禾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股份被执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公司将持续关注青宥瑞禾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变动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督促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关于公司股份将继续被司法强制执行的通知》。
特此公告。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9日
证券代码:000892 证券简称:欢瑞世纪 公告编号:2025-39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
被司法强制执行实施结果暨解除质押
及冻结的公告
股东北京青宥瑞禾文化传媒中心(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5年6月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将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22):持有本公司股份22,935,7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4%)的股东北京青宥瑞禾文化传媒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青宥瑞禾”)因被司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以集中竞价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卖出本公司股份22,935,7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4%,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后的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36%)(以下简称“本次强制执行”)。
近日,公司收到青宥瑞禾出具的《关于公司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实施结果的通知》,在本次强制执行期间,青宥瑞禾累计被强制执行9,677,305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9865%,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后的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9968%。本次强制执行后,青宥瑞禾剩余持有公司股份数13,258,4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3516%,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后的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3656%。
青宥瑞禾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青宥仟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宥仟和”)、北京弘道晋商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弘道晋商”)、深圳弘道天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弘道”)、弘道天华(天津)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弘道天华”)合计持股85,336,7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8.6991%,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后的公司总股本比例为8.7898%。
一、司法强制执行情况
1、股东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情况
青宥瑞禾被强制执行的股份来源于2016年重组上市时募集配套资金增发的股份。通过集中竞价强制执行股份的价格区间为4.49元/股-5.59元/股。
2、 本次强制执行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强制执行期间为2025年6月27日至2025年9月26日。2025年8月20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进展暨解除质押及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28),其中股东青宥瑞禾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股份占总股本比例由9.6856%变动为8.8997%,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比例由9.7865%变动为8.9924%。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青宥瑞禾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股份占总股本比例由9.6856%变动为8.6991%,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比例由9.7865%变动为8.7898%。
二、股东解除质押股份情况
青宥瑞禾所持的上述股份处于质押状态,随本次司法强制执行一并解除质押状态。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注:上表中“占其目前所持股份比例”一列计算时,以本次股份变动完成后股东持有的13,258,474股为计算基数。
(二) 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青宥瑞禾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情况如下:
三、股东股份冻结情况
青宥瑞禾所持上述股份处于司法冻结状态,随本次司法强制执行一并解除司法冻结状态。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解除冻结的基本情况
注:上表中“占其目前所持股份比例”一列计算时,以本次股份变动完成后股东持有的13,258,474股为计算基数。
(二) 股东股份累计冻结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青宥瑞禾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被冻结股份情况如下: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被执行的股份在2023年8月27日前已被质押,本次因违约处置导致的股份被执行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青宥瑞禾本次强制执行与已披露的强制执行计划一致,不存在实际强制执行数量超过此前披露的强制执行数量的情形,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3、青宥瑞禾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股份被执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公司将持续关注青宥瑞禾所持股份变动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督促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青宥瑞禾出具的《关于公司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实施结果的通知》。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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