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82 证券简称:盛美上海 公告编号:2025-070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拟减持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如下:
1、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HUI WANG先生直接持有公司850,9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8%;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王坚先生直接持有公司592,7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2%;
2、公司财务负责人LISA YI LU FENG女士直接持有公司337,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7%;
3、公司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陈福平先生直接持有公司482,3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0%;
4、公司董事会秘书罗明珠女士直接持有公司322,9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7%。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个人资金需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HUI WANG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王坚先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分别减持数量不超过212,740股、148,188股股份,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分别不超过0.04%、0.03%。
因个人资金需求,公司财务负责人LISA YI LU FENG女士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数量不超过77,500股股份,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02%。
因个人资金需求,公司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陈福平先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数量不超过120,579股股份,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03%。
因个人资金需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罗明珠女士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数量不超过80,745股股份,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02%。
上述减持计划将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实施,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公司于近日分别收到HUI WANG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王坚先生、LISA YI LU FENG女士、陈福平先生、罗明珠女士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计划的告知函》,现将相关减持计划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 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上述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根据《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上述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通过控股股东ACM RESEARCH, INC.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减持要求。
(3)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如实并及时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2、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关于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通过芯时(上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在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4)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出售该部分发行人股份所取得的实际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及法律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
三、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是公司上述股东根据自身资金需要进行的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 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在按照本次减持股份计划减持公司股票期间,上述股东及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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