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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88330        证券简称:宏力达        公告编号:2025-040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冷春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165,8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55%;公司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赖安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9,625,7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88%。上述股份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及公司上市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为无限售流通股。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冷春田先生、赖安定先生基于个人资金需求,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其中,冷春田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41,4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39%;赖安定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4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1%。

  近日,公司收到冷春田先生、赖安定先生分别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计划的告知函》,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注:以上表格中的“其他方式取得”系指减持主体通过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取得的股份。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上述减持主体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 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根据《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冷春田先生、赖安定先生《关于自愿延长股份锁定的承诺函》,相关股东承诺如下:

  1、作为首发前持股5%以上股东,赖安定先生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企业/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企业/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4)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本人的承诺,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愿意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企业/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作为首发前其他股东,冷春田先生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3)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本人的承诺,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愿意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企业/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冷春田先生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赖安定先生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人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股份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锁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关于股份锁定的而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人应将违规减持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6)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冷春田先生和赖安定先生承诺如下: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转让发行人的股权使得本人在发行人中拥有的权益比例降低。

  (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若本人持有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转让的方式降低在发行人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的,本人直接或间接转让的交易价格比照发行人股份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锁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关于股份锁定的而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人应将违规减持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5)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5、冷春田先生和赖安定先生关于自愿延长其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承诺如下:

  (1)在本人前期承诺的基础上,自愿将本人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的锁定期延长至上市之日起36个月,在承诺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承诺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上述减持主体将根据公司股票的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股价变动趋势等多方面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本次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的实施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和减持价格等多种不确定性因素。本次减持计划系股东基于个人资金需求进行的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 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有关规定,相关股东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减持计划,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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