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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00050           证券简称:中国联通          公告编号:2025-047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结构调整基金”)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中国联通”)控股股东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集团”)所持公司股份1,899,764,201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自上述受让以来的近八年时间,结构调整基金未对所持本公司股份作任何减持;上述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6.08%。

  结构调整基金作为公司重要战略股东,与中国联通在公司治理、业务发展、子企业改革等领域深化合作,取得丰硕成果。本次减持计划是结构调整基金正常的股权安排,旨在促进国有资本结构优化并满足自身发展需求。结构调整基金继续坚定看好中国联通的发展前景,并将持续深化与中国联通在多领域的战略合作。中国联通也将进一步发挥多元化董事会融合开放治理优势,推动与战略投资者的融合融通发展,助力高质量发展迈出更大步伐。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结构调整基金计划在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375,173,10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20%)。在减持计划期间内,若公司发生股份变动事项,则前述减持数量亦进行相应调整,以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20%为限。根据证券监管规则,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

  一、 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 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

  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根据相关《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自交割日起36个月内,结构调整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此次协议转让股份,即2017年11月27日至2020年11月27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已超过锁定期限)。在锁定期满后,结构调整基金若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本公司股份,需事先征求联通集团意见,并在选择受让方时优先考虑联通集团。除前述情形外,协议转让股份不存在权利限制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与特定投资者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2)。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结构调整基金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 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

  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结构调整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具体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本次拟减持公司股份的股东——结构调整基金,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是结构调整基金正常的股权安排,旨在促进国有资本结构优化并满足自身发展需求,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结构调整基金继续坚定看好中国联通的发展前景,并将持续深化与中国联通在多领域的战略合作。中国联通也将进一步发挥多元化董事会融合开放治理优势,推动与战略投资者的融合融通发展,助力高质量发展迈出更大步伐。

  (三) 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结构调整基金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将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通知公司,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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