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5-140
债券代码:111012 债券简称:福新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基本情况
● 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12月3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5年1月16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该额度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公司于2025年7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5年7月30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额度4,000万元,增加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合计总金额由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增加至不超过人民币1.4亿元(其中,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4,000万元,使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亿元)。
● 风险提示
公司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总体风险可控,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存在一定的系统性风险。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降低市场波动引起的投资风险。
一、投资情况概述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合理利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以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二) 投资金额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5,000万元人民币
(三) 资金来源
1、资金来源:本次使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闲置募集资金5,000万元进行委托理财。
2、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91号)核准,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42,901.8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应募集资金总额429,018,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3,123,066.88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15,894,933.1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1月10日全部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12号)验证。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2)截至2025年10月12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注:上表中部分小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3)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
(四)投资方式
1、本次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2、本次委托理财的合同主要条款
(五)投资期限
产品起始日:2025年10月12日,产品到期日2025年10月30日,产品期限18天(收益计算天数受提前终止条款约束)。
二、审议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4年12月3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5年1月16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在该额度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福莱新材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公司分别于2025年7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5年7月30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额度4,000万元,增加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合计总金额由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增加至不超过人民币1.4亿元(其中,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4,000万元,使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福莱新材关于增加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风险分析
公司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总体风险可控,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存在一定的系统性风险。
(二)风控措施
1、公司严格筛选投资对象,选择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金融机构进行现金管理业务合作;
2、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由公司财务部门汇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决策后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操作,及时分析和跟踪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现金管理产品的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财务部门必须建立台账对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4、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价;
5、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6、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正常资金周转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同时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公司现金管理或委托理财本金计入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利息收益计入利润表中“投资收益”科目,最终会计处理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五、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监事会、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分别于2024年12月3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5年1月16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分别于2025年7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5年7月30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监事会、保荐机构已分别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14日
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5-139
债券代码:111012 债券简称:福新转债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新转债”可选择回售的
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售价格:100.95元人民币/张(含利息)
● 回售期:2025年10月20日至2025年10月24日
● 回售资金发放日:2025年10月29日
● 回售期间“福新转债”停止转股
● “福新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福新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 风险提示:如“福新转债”持有人选择回售,等同于以100.95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卖出持有的“福新转债”。截至本公告发出前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福新转债”的收盘价格高于本次回售价格,可转债持有人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关注选择回售的投资风险。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福新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可转债募投项目部分场地用途的议案》,根据《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福新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福新转债”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就回售有关事项向全体“福新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及价格
(一) 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福新转债”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如下: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二) 回售价格
根据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法,“福新转债”第三年(2025年1月4日至2026年1月3日)的票面利率1.20%,本次回售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天数为289天(2025年1月4日至2025年10月19日),利息为100×1.20%×289/365=0.95元/张,即回售价格为100.95元人民币/张(含利息)。
二、本次可转债回售的有关事项
(一) 回售事项的提示
“福新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福新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 回售申报程序
本次回售的转债代码为“111012”,转债简称为“福新转债”。
行使回售权的可转债持有人应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
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
(三) 回售申报期:2025年10月20日至2025年10月24日
(四) 回售价格:100.95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
(五) 回售款项的支付方法
本公司将按前款规定的价格买回要求回售的“福新转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回售资金的发放日为2025年10月29日。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福新转债”在回售期间将继续交易,但停止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福新转债”持有人同时发出转债卖出指令和回售指令,系统将优先处理卖出指令。
回售期内,如回售导致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可转债仍将继续交易,待回售期结束后,本公司将披露相关公告,在公告三个交易日后“福新转债”将停止交易。
四、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3-89100971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14日
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5-141
债券代码:111012 债券简称:福新转债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销户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15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20.4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612,900,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2,268,702.32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30,631,297.6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5月10日全部划至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202号)验证,确认本次募集资金已到账。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已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履行。
三、本次募集资金专户销户的情况
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功能性涂布复合材料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总部综合大楼建设项目”和“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福莱新型材料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实际余额为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办理募集资金专户销户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30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福莱新材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已全部销户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全部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已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并及时通知了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上述募集资金专户销户后,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机构、相关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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