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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私募基金增资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56         证券简称:养元饮品       公告编号:2025-02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芜湖闻名泉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或“合伙企业”)

  ● 投资金额: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向私募基金增资人民币100,000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私募基金总规模由人民币300,0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400,000万元,其中公司认缴出资额由人民币299,7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399,700万元,占私募基金总规模的99.925%。

  ● 本次增资款项将用于私募基金对其他项目的投资,不再对目前已投资项目追加投资。

  ● 本次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较大,投资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等特点,将受到行业周期、监管政策、宏观经济以及投资标的经营效益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可能导致其实际收益不及预期,甚至面临亏损的风险。

  ● 私募基金对外投资项目还存在退出风险,受资本市场环境变化、行业竞争格局、标的公司运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将面临退出方式受限、退出周期延长等风险。

  ● 私募基金存续期限为自成立之日起20年整。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退出合伙或者转让合伙权益时,可能存在普通合伙人否决或无符合要求的受让方等情形,导致公司退出私募基金存在一定的风险。

  ● 私募基金投资项目与公司主业不具有协同性,该项投资为财务性投资,存在市场波动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私募基金增资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北京闻名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闻名基金”)于2021年5月共同发起设立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募集规模为人民币300,000万元,闻名基金作为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人民币300万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人民币299,700万元。

  为了对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投资,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公司于2025年10月15日与闻名基金签署修订后的《芜湖闻名泉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私募基金募集规模由人民币300,0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400,000万元,新增的100,000万元出资额由公司认缴。

  (二)本次投资审议情况

  2025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私募基金增资的议案》,同意向私募基金增资人民币100,000万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增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1.基金名称:芜湖闻名泉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2MA8LJHB43R

  3.企业类型:有限合伙

  4.执行事物合伙人:北京闻名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住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长江中路92号雨耕山文化创意产业园内思楼3F-319-17号

  6.基金规模:本次增资完成后,总规模由人民币300,0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400,000万元。

  7.基金备案情况:2021年6月2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备案登记,编号SQR646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本次增资完成后,以上信息以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信息为准。

  (二)私募基金合伙人及出资比例

  1.本次增资前

  

  2.本次增资后

  

  (三)私募基金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各项数据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四)私募基金投资情况

  私募基金对外股权投资项目如下:

  单位:万元

  

  本次增资款项将用于私募基金对其他项目的投资,不再对上述投资项目追加投资。

  三、私募基金普通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名称:北京闻名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357932783E

  (三)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四)法定代表人:侯长青

  (五)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六)成立日期:2015年9月8日

  (七)登记机关: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住所:北京市延庆区北京基金小镇共享中心2号楼F座7室

  (九)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股权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十)股东结构

  

  (十一)主要管理人员:执行董事、经理侯长青,监事郭向洲

  (十二)管理模式:担任基金管理人进行直接管理

  (十三)发展状况:闻名基金于2017年1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成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截至2025年9月30日,闻名基金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了包括芜湖闻名泉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诸暨闻名泉盈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诸暨闻名泉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芜湖闻名泉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芜湖闻名泉泓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12只基金产品。

  近三年闻名基金作为管理人新发行了包括芜湖闻名泉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闻名泉安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3只基金。

  (十四)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2024年12月31日,闻名基金总资产76,149,707.91元,净资产65,656,833.10元;2024年营业收入47,416,990.63元,净利润30,171,737.39元。

  (十五)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情况:闻名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编号P1060770)。

  四、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公司董事、总经理范召林先生持有闻名基金5%的股份,未在闻名基金担任任何职务。除上述情况外,闻名基金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闻名基金与公司之间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其它关系。

  五、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伙人名称

  普通合伙人:北京闻名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伙事务的执行

  1.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1)对合伙企业的运营、合伙企业投资业务及其他事务的管理和控制拥有排他性的权力,应为合伙企业作出所有投资及投资退出的决策,并可对本协议约定普通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的事项独立作出决定而无需进一步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2)为实现合伙目的及履行本协议,拥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代表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管理及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从事所有其他必要的行动,并对合伙企业产生约束效力;

  (3)应为正常管理合伙企业事务投入所需的时间和精力,并安排其代理人、顾问或雇员在其管理和执行上述事务时提供必要的协助;

  (4)应履行《合伙企业法》(无论是否为合伙企业利益)规定的普通合伙人应履行的职责,各方在此确认普通合伙人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履行该等职责;

  (5)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接受有限合伙人对其执行合伙事务情况的监督。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1)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或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或从事其他对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

  (2)但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依法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三)出资

  1.出资方式

  所有合伙人均应以人民币对合伙企业出资。

  2.出资期限

  合伙人认缴的合伙企业出资,可在缴付期限内分次缴清。

  3.逾期缴付出资

  如任何有限合伙人未能按照约定于相应的出资日或之前向合伙企业缴付出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认定该有限合伙人为“违约合伙人”。如有限合伙人在任何时间通知执行事务合伙人其无法在出资日之前向合伙企业缴付相应出资,则执行事务合伙人可立即认定该有限合伙人为“违约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在认定违约合伙人后独立决定对该违约合伙人采取如下一种或几种措施:

  (1)保留违约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人身份,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做如下调整:1)缩减该违约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该违约合伙人无权再作为合伙人缴付后续出资,违约合伙人对本协议项下所有由有限合伙人同意的事项均失去表决权并且其认缴出资额不应被计入表决基数,其应分担的合伙费用仍按其未发生违约时的认缴出资额计算。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将违约合伙人的尚未缴付的认缴出资额转让给其指定的守约合伙人(前提是该守约合伙人同意认缴)或第三方,或自行认缴相应出资,或相应缩减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2)自违约合伙人未按约定缴付出资当次的出资日起,核减违约合伙人可获分配的金额,核减比例最高为30%。

  (2)采取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必要的法律行动以强制要求违约合伙人根据其认缴出资额缴付出资,该有限合伙人除应缴付其应缴出资外,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要求该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每日支付自其应缴出资日之日起至其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其欠缴出资额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3)将违约合伙人之合伙权益的全部或部分按照合理的价格出售给执行事务合伙人独立决定的人士,违约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相应减少。在此情况下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代表违约合伙人签署相关文件并且违约合伙人应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要求配合签署或出具相关文件,该等违约合伙人合伙权益的购买方在完成转让之时就该等合伙权益成为一个“继受有限合伙人”。

  (4)强制违约合伙人退伙,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相应减少,在此情况下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代表违约合伙人签署相关文件并且违约合伙人应按照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要求配合签署或出具相关文件,其他合伙人在此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独立决定强制违约合伙人退伙并应配合签署或出具相关文件。

  (5)采取其他违约追责措施或与违约合伙人达成和解。无论执行事务合伙人采取以上一种或几种措施,违约合伙人均应就因其违约行为给合伙企业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因其未能按期履行投资义务、支付费用和偿还债务而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所受到的损失;合伙企业对违约合伙人采取违约追责措施所发生的仲裁等司法程序费用及合理的律师费;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从该违约合伙人未来可分配现金中直接扣除上述滞纳金、赔偿金。

  (四)收益分配

  合伙企业按单个投资项目即退即分(包括单个项目分步退出)的原则分配项目投资收益,具体规则如下:

  (1)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及清算期间,支付完成各项合伙费用后,以基金托管户现金余额为限向全体合伙人分配,直至全体合伙人收回累计实缴出资总额,如托管户现金余额不足以返还全体合伙人的累计实缴出资总额,则以基金托管户现金余额为限,按照各合伙人于该资产分配日持有的实缴出资额占合伙企业累计实缴出资总额的比例予以分配,未获足额返还的实缴出资额部分,在下次分配时补足,直至全体合伙人累计实缴出资总额余额为零;

  (2)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及清算期间,若完成上述第(1)步分配后仍有剩余资金的,如累计计算的剩余资金不满足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管理人不收取业绩报酬,全部剩余资金按照各合伙人于该资产分配日持有的实缴出资额占合伙企业累计实缴出资总额的比例予以分配。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及清算期间,若完成上述第(1)步分配后仍有剩余资金的,如累计计算的剩余资金满足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先按照该合伙人实缴金额×(N/365)×8%给所有合伙人分配收益,分配完收益的剩余资金再由基金管理人提取10%作为业绩报酬,其余部分向全体合伙人按其初始实缴金额比例进行分配。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为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本金达到年化8%收益,即合伙人实缴金额×(N/365)×8%,N:有限合伙首次交割日(含)至每一合伙人在累计已分得金额达到其实缴金额之日(不含)之间的天数(如至合伙企业终止时每一合伙人在累计已分得金额仍未达到其实缴金额,则N为合伙企业存续实际天数)。

  特别提示:本合同项下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系仅作为基金管理人评估本基金投资表现和计算计提业绩报酬的依据,既不是对投资收益的预测,也不代表管理人对投资者保本或最低收益的承诺,更非基金管理人或任何第三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取的的利益所作的任何承诺或保证。投资有风险,基金投资者仍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投资收益和业绩报酬于合伙企业每次分回的投资收益款到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付给相应合伙人。

  (五)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不保证所投项目必然盈利,如有损失,由出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六)退伙及合伙权益的转让

  1.有限合伙人退伙

  (1)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结合本合伙企业的设立目的,“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是指,因合伙人退伙致合计所有合伙人的出资额少于向投资标的承诺的投资金额所引起的违约赔偿或投资落空的情形。退伙人应该对该情形承担责任。

  (2)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的;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有限合伙人合伙权益的转让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任何有限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当中的权益,均应符合本条(8.5有限合伙人合伙权益的转让)的约定。

  拟转让合伙权益的有限合伙人(“转让方”)申请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的,应向普通合伙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时方为一项“有效申请”:

  (1)权益转让不会导致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由于转让导致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到额外的限制;

  (2)权益转让不会导致对本协议的违反;

  (3)拟议中的受让方(“拟议受让方”)已向合伙企业作出本协议约定的陈述和保证,且已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交关于其同意受本协议约束、承继转让方相应义务的承诺函;

  (4)该等申请于拟转让日期之前至少30日送达执行事务合伙人;

  (5)拟议受让方已提供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适宜要求的其他文件、证件及信息;

  (6)拟议受让方已书面承诺承担该次转让引起的合伙企业及其他合伙人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若普通合伙人根据其独立判断认为拟议中的转让符合合伙企业的利益,则可决定放弃本条(4)、(5)、或(6)项规定的条件,认可一项有关合伙权益转让的申请为“有效申请”。

  当一项有关合伙权益转让的申请成为有效申请时,普通合伙人有权并且应当独立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对于普通合伙人同意转让的合伙权益(有限合伙人向关联方转让的情形除外),同等条件下普通事务合伙人有权自行第一顺序优先受让,转让方以外的其他守约合伙人有权第二顺序优先受让。

  (七)投资业务

  1.投资范围

  合伙企业投资于食品饮料及上下游产业链中的优秀企业股权,高科技领域的半导体芯片、存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企业,或者其他行业优质标的。投资范围包括公司股权、已挂牌新三板公司的股票,以及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闲置资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货币基金、证券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使合伙企业获得投资回报,以良好的业绩为合伙人创造价值。

  2.举债和担保限制

  合伙企业不得负债经营。

  合伙企业不得利用合伙企业名义或名下资产为任意他人提供担保。

  3.投资限制

  本有限合伙企业不得主动投资于不动产或其他固定资产、动产、二级市场公开交易股票,但是以下情形除外:被投资企业上市后,本有限合伙企业所持被投资企业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的股票。

  合伙企业不得投资于法律法规不允许投资的行业或投资标的。

  4.投资管理

  (1)投资决策委员会

  基金投资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投资委员会共3人,普通合伙人委派2人,有限合伙人委派1人,有限合伙人委派的委员拥有一票否决权。

  (2)投后管理委员会

  普通合伙人设投后管理委员会,其成员由普通合伙人决定。投后管理委员会负责合伙企业已完成投资的管理,主要职责是合伙企业的投后管理行为,有效监督、指导、协调投后管理工作,提升被投资企业业绩,以求保障合伙企业资产安全与增值。

  (八)管理费

  管理费按照合伙企业实际出资额的1%/年收取,第一年在基金完成托管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第二年及基金后续存续期的每个周年开始的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一年的管理费给管理人;

  管理人有权于合伙企业成立后,按上述约定从合伙企业资产提取管理费。管理人除收取上述管理费外,在本合伙企业运作期间不再另行收取其他管理费用。

  (九)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本合伙企业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十)保密

  本协议各方均应对因协商、签署及执行本协议而了解的其他各方的商业秘密承担最高级别的保密责任。

  (十一)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六、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借助专业的投资团队及其管理理念有利于推动公司探索股权投资的商业运营模式。私募基金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短期内对公司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长期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投资能力,更好地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对公司未来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本次投资使用公司自有资金,公司承担的风险敞口以投资额为限,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风险提示

  本次增资款项将用于私募基金对其他项目的投资,不再对目前已投资项目追加投资。

  本次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较大,投资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等特点,将受到行业周期、监管政策、宏观经济以及投资标的经营效益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可能导致其实际收益不及预期,甚至面临亏损的风险。

  私募基金对外投资项目还存在退出风险,受资本市场环境变化、行业竞争格局、标的公司运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将面临退出方式受限、退出周期延长等风险。

  私募基金存续期限为自成立之日起20年整。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退出合伙或者转让合伙权益时,可能存在普通合伙人否决或无符合要求的受让方等情形,导致公司退出私募基金存在一定的风险。

  私募基金投资项目与公司主业不具有协同性,该项投资为财务性投资,存在市场波动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特此公告。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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