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44 证券简称:乐山电力 公告编号:2025-06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5年10月16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9)。
根据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4年度审计报告,截至2024年12月31日,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未分配利润为-531,917,431.97元,盈余公积金123,023,162.30元,资本公积金1,378,055,899.65元。公司拟使用母公司盈余公积金123,023,162.30元和资本公积金408,894,269.67元,两项合计531,917,431.97元用于弥补母公司累计亏损。本次公积金弥补亏损以公司2024年年末未分配利润负数弥补至零为限。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财政部《关于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资〔2025〕101号)中“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公司应自股东会作出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债权人或向社会公告”之规定,公司现特此通知债权人,公司将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累计亏损,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联系方式
债权人可采取现场、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申报,采取邮寄、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债权申报的债权人需先致电公司相关联系人进行确认,债权申报联系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自2025年10月17日起至2025年11月30日
2.债权申报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定北路46号
3.联系人:王斌
4.联系电话:0833-2445800
5.邮箱地址:600644@vip.163.com
其他: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签收日为准,请注明“债权申报”字样;以电子邮件申报的债权人,申报日以公司收到邮件日为准,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债权申报”字样。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7日
证券代码:600644 证券简称:乐山电力 公告编号:2025-061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0月16日
(二)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乐山市市中区金海棠大酒店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江先生主持,会议对议案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1人,其中:现场出席会议董事4人,通过视频会议系统出席会议董事7人,独立董事姜希猛、何曙光、吉利、副董事长林晓华、董事尹强、乔一桐、刘苒通过视频会议系统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监事2人,通过视频会议系统出席会议监事3人,监事会主席王丹丹、监事曾媛、凌先富通过视频会议系统出席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取消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增加董事会人数、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徐小玉、陈培玉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7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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