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19 证券简称:中曼石油 公告编号:2025-06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0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根据公司2025年6月5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对中期分红事宜的相关授权,授权董事会制定2025年中期分红方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25年8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5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已于2025年4月23日、2025年6月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5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股东大会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相关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故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批准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上持有的股份数量为基数分配利润,按照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20元(含税)进行派发的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462,338,461股,扣除目前公司回购专户上持有的股份数量3,994,300股,以458,344,16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91,668,832.20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它形式的分配方案,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以总股本为基数计算)=(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58,344,161股×0.2元)÷462,338,461股≈0.20元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0)÷(1+0)=(前收盘价格-0.20)元/股综上,公司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0)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2. 自行发放对象
上海中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其在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8元人民币。 (3)对于合格境外投资机构(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0.18元人民币派发现金红利。如QFII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可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A股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8元人民币。
(5)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及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20元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21-61048060
特此公告。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8日
证券代码:603619 证券简称:中曼石油 公告编号:2025-061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9月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 担保的基本情况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曼石油”)本次为中曼装备集团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1,500万元人民币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致远租赁向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申请1,000万元人民币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目前,公司为中曼装备集团提供的担保余额为4,000万元人民币;公司为致远租赁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500万元人民币(均不含本次担保)。
(二) 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已分别于2025年4月23日和2025年6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预计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
本次担保金额在预计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中曼石油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2) 上海昆仑致远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名称: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3、债务人名称:中曼石油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4、主债权金额:1,5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本次最高额保证合同规定。
7、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8、合同签署日期:2025年9月24日
(二)公司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签署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人名称: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名称: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
3、债务人名称:上海昆仑致远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4、主债权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
8、合同签署日期:2025年9月16日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中曼装备集团和全资孙公司致远租赁向银行申请贷款业务提供担保支持,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展。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本次被担保方中曼装备集团为全资子公司,致远租赁为全资孙公司,且公司对上述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具有充分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
五、 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认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有助于公司各业务板块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需求。各担保对象生产经营情况稳定,担保风险可控,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256,605.3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占本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4.16%。担保对象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孙公司。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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