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46版)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10,500,000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25%。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将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过户登记。
三、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16】日,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转让方拟将合计持有的公司1,050.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25%)转让给受让方,转让价格为30.90元(参考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确定,不低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80%),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324,450,000.00元。
四、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如下:
五、《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转让方1:成都荣投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72404127X
转让方2:南京盟升志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357992321P
转让方3:南京盟升创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724041006
转让方4:向荣
公民身份号码:513***19800311****
受让方:四川发展引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8K3UT02
(二)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各转让方合计持有盟升电子60,680,828股股票(截至2025年10月15日,盟升电子股本总额为167,918,462股,占盟升电子股本总额的36.14%)。
各方一致确认,本协议载明盟升电子股本总额及标的股份占比均为截至2025年10月15日的数据,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调整外,标的股份数量不变,占盟升电子股本总额的比例以登记时盟升电子总股本计算为准。
(三)各转让方股份转让的价款和支付方式
1、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0.90元,该价格应当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目标上市公司收盘价的百分之八十(80%)。
2、受让方应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每股转让价格与标的股份数量的乘积,即受让方应向各转让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324,45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亿贰仟肆佰肆拾伍万元整),其中:应付转让方1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26,657,68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亿贰仟陆佰陆拾伍万柒仟陆佰捌拾元整),应付转让方2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57,121,74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柒佰壹拾贰万壹仟柒佰肆拾元整),应付转让方3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9,043,67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玖佰零肆万叁仟陆佰柒拾元整),应付转让方4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1,626,91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壹佰陆拾贰万陆仟玖佰壹拾元整)。
3、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期间,若目标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拆股等除权情形的,则标的股份数量和每股转让价格将相应调整,但“股份转让价款”总金额不变;若发生现金分红等除息情形的,则标的股份数量不变,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各转让方获得的每股对应分红(含税),“股份转让价款”总金额亦将相应下调。
4、受让方向各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具体安排如下:
(1)首期预付款:本协议签署后,受让方接到各转让方书面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各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20%(即人民币64,890,000.00元),其中,向转让方1支付45,331,536.00元,向转让方2支付11,424,348.00元,向转让方3支付3,808,734.00元,向转让方4支付4,325,382.00元;
(2)第二期付款:各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协议转让申请材料并取得《确认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各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30%(即人民币97,335,000.00元),其中,向转让方1支付67,997,304.00元,向转让方2支付17,136,522.00元,向转让方3支付5,713,101.00元,向转让方4支付6,488,073.00元;
(3)第三期付款:标的股份全部完成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为准)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各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50%(即人民币162,225,000.00元),其中,向转让方1支付113,328,840.00元,向转让方2支付28,560,870.00元,向转让方3支付9,521,835.00元,向转让方4支付10,813,455.00元。
(四)过渡期安排
1、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日(即交割日)为过渡期。
2、在过渡期内,各转让方不得有以下行为:
(1)未经受让方书面同意,各转让方不得处置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标的股份,亦不得在标的股份上设置质押等其他任何第三方权利;
(2)不得与第三方谈判、磋商与本次收购相关或类似的合作或交易;
(3)不得利用股东地位促使目标上市公司停止或改变主营业务或作出任何损害目标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等。
(五)交割
1、在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定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协议转让的确认意见,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2、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于本次交易履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后5个交易日内,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向其提交办理协议转让业务的相关申请资料,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补充提供资料。
3、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于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确认意见后10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的申请。
4、交割日标的股份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之日为准,自交割日起,受让方即享有与标的股权相关的一切权利、权益和利益。
(六)违约责任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之任何声明与保证是虚假的或错误的,或该声明与保证并未得以及时、适当地履行,则应视为该方违约。
2、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和义务,亦构成该方违约。
3、违约方除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还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而产生或者遭受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产生的案件受理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因追究责任、维护权利产生的一切费用)。
4、转让方违约责任:
若因转让方原因(如标的股份权利瑕疵等)未在本协议约定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标的股份过户申请材料或办理过户申请,转让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整改(如解除质押、解决纠纷、办理相关申请手续等)。转让方未在前述期限内整改完毕的,则自逾期的第6个工作日起,按转让方应收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一/日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若自逾期之日起超30日仍未解决,受让方有权选择解除协议,转让方应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除前述违约金外,转让方无需承担任何惩罚性违约金责任。
5、受让方违约责任:
受让方未按期支付任一期价款,受让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整改,转让方未在前述期限内整改完毕的,则自逾期的第6个工作日起,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一/日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若自逾期之日起超30日仍未解决,转让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暂停办理股权过户手续,转让方应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6、在本协议签署后,如标的股份存在新增设置质押等其他任何第三方权利的情形,或存在法院冻结等限制处分的情形,各转让方应确保过户前恢复标的股份至无任何新增权利负担及权利瑕疵的状态。否则,受让方有权拒绝配合办理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程序,并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且应视为因各转让方原因导致未能取得证券交易所的确认意见书、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受让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7.4款的约定追究各转让方违约责任。过渡期内,若目标上市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被退市的,则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七)协议生效
1、本协议经以下程序后生效:
(1)各方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 盖章并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字捺印;
(2)各方已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3)各方对本协议加盖骑缝章。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等情况。
七、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时间为在中登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八、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的披露,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川发展引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 强
日期:2025年【10】月【16】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所签署的本报告书;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盟升电子证券部,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川发展引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 强
日期: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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