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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25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688        证券简称:华泰证券     公告编号:临2025-05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0月17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139号南京华泰万丽酒店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2025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主持情况等。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5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张伟董事长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3人,出席8人,因公务原因,周易、柯翔、晋永甫、张金鑫、王莹5位董事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独立董事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7人,出席4人,因公务原因,于兰英、张晓红、周洪溶3位监事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兼董事会秘书张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此外,公司聘请的律师及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境内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及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共同参与计票和监票。

  二、议案审议情况

  ●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度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公司2025年度中期利润分配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含税)。现金红利以人民币计值和宣布,以人民币向A股股东(包含GDR存托人)和港股通投资者支付,以港币或人民币向H股股东(不含港股通投资者)支付。港币实际派发金额按照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五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平均基准汇率计算。

  A股及H股的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25年12月12日,具体安排将另行公告。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不再设立监事会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同步废止《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并撤销监事会办公室。公司对监事会全体监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 2025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现将本次股东大会中,本公司A股股东中持股比例5%以下的股东对于重大事项的表决情况披露如下:

  ●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2、3、4、5以及2025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审议的议案1、2、3为特别决议事项,均获得了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2、3、4以及2025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审议的议案1、2、3尚需经2025年10月28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伟、黄笑梅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中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18日

  ● 上网公告文件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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