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02 证券简称:天有为 公告编号:2025-03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0月2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黑龙江省绥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山路9号D26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王文博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5人,出席5人;其中独立董事王栋先生、独立董事刘志伟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其中监事宋鑫鑫先生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张智先生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5、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6、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7、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01、议案名称:关于制定《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02、议案名称:关于制定《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上述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姚腾越、杜歆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1日
证券代码:603202 证券简称:天有为 公告编号:2025-036
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保障职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职工董事一名,公司于2025年10月20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经与会职工代表审议,同意选举单利春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职工董事(简历附后),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其他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自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本次选举职工董事工作完成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
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1日
附件:职工董事简历
单利春先生,1987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单利春先生自2008年6月至2011年3月任黑龙江天有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有为有限”)技术员;2011年3月至 2014年12月任天有为有限项目经理;2014年12月至2016年1月任天有为有限总经理助理;2016年2月至2022年2月任天有为有限副总经理;2022年3月至今任天有为董事、副总经理。2025年10月至今任天有为工会副主席。单利春先生分管天有为总部的研发工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单利春先生通过持股平台黑龙江天有为一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0.0713%的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