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15 证券简称: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25-07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2023年5月4日,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含),不低于人民币50,000万元(含)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回购期限自2023年5月4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024年2月2日,公司完成回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89,813,484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即2,271,759,206股)的3.95%,回购最高价格17.99元/股,最低价格为8.52元/股,使用资金总额999,999,606.71元(不含交易费用)。
2025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部分回购股份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将上述回购方案的8,981.3484万股股份用途变更为1,000万股用于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剩余7,981.3484万股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9月26日和2025年10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部分注销暨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1)和《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69)。
后续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注销上述1,000万股股票。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将由2,271,496,706股变更为2,261,496,706股,注册资本将从人民币2,271,496,706元减少为人民币2,261,496,706元。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注销部分回购股份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资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火炬路22号
2、申报时间:2025年10月21日起45天内(9:00-12:00,14:00-17:30)
3、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4、联系电话:0760-2813 8632
5、邮箱:myse@mywind.com.cn
特此公告。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1日
证券代码:601615 证券简称: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25-069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0月20日
(二)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火炬路22号明阳工业园,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5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因董事长张传卫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股东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樊元峰先生主持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现场及通讯出席7人,董事长张传卫先生、董事张启应先生、董事张瑞先生、董事张超女士因公务未出席;
2、 公司董事会秘书王成奎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首席风控官刘建军先生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部分回购股份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 议案名称: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特别决议案:议案2、3、4、8、9
2、本次审议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的议案为:议案1、2、3、4、5、6、7、10
3、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2、3、4、5、6、7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王利民、樊元峰等股东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雨翔、蔡腾飞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1日
证券代码:601615 证券简称: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25-070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25年3月25日至2025年9月25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登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1、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
2、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有1名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根据其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其交易操作发生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之前,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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