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41 证券简称:光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1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荣政:
经查,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华科技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2024年11月19日,公司董事会秘书杨荣政在参与某券商分析师组织的线上交流会议过程中,向参会人员透露了公司硫化锂产能、2024年预计业绩情况等公司经营、财务方面未公开信息,且部分信息属于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光华科技未对上述信息及时予以披露,直至相关信息通过网络传播后,才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有关事项的说明公告》进行披露及澄清。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光华科技董事会秘书杨荣政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光华科技及杨荣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完成整改,向我局报送整改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落实,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广东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2日
证券代码:002741 证券简称:光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9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并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10月1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决定新增全资子公司广东光华创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华创源”)作为募投项目“专用化学材料智能制造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安排及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在不超过募投项目“专用化学材料智能制造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情况下,通过增资、出资或提供借款的方式将募集资金划转至光华创源,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相关财务人员负责增资、出资或借款手续办理以及后续的管理工作。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和光华创源作为甲方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公司、保荐人、募集资金存放银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同时,由于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金海支行募集资金专户存放的募集资金余额已按规定转入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科技支行募集资金专户,为规范募集资金专户的管理,公司将相关募集资金专户进行注销。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02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5,543,067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6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9,999,955.56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律师费用、审计验资费及发行手续费共11,116,172.14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8,883,783.42元。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出具了《验资报告》(众会字[2024]第10629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及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光华创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公司、保荐人、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至2025年10月20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称“甲方1”)、光华创源(以下称“甲方2”)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丙方”)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以下称“乙方”,签约主体为开户行的上级支行或上级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甲方1、甲方2(以下统称“甲方”)、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14680838440,截至2025年10月17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专用化学材料智能制造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为丰、龚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2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2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2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及证券期货行业廉洁从业相关监管要求,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十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二、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7份,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一)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基本情况
(二)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使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专户的管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金海支行募集资金专户存放的募集资金余额已按规定转入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科技支行募集资金专户,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办理了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工作。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完成以上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同时,公司与上述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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