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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5-11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许钟民、侯占军、宋学武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5〕17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许钟民、侯占军、宋学武:
经查,你公司养老业务存在部分收入和成本确认跨期、部分业务原始单据留存不完善、销售提成账务处理不恰当、租金减免财务核算不准确等问题,公司治理方面存在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瑕疵,个别制度修订不及时、执行不规范的问题。
公司的上述问题导致相关年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许钟民作为公司董事长,侯占军作为公司总经理,宋学武作为公司财务总监,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并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强化财务核算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并以此为戒,认真汲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将在规定期限内向北京证监局报送书面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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