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62 证券简称:江西铜业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追溯调整或重述的原因说明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2025年7月发布的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实施问答”),企业在期货交易场所通过频繁签订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以赚取差价、不提取标准仓单对应的商品实物的,通常表明企业具有收到合同标的后在短期内将其再次出售以从短期波动中获取利润的惯例,其签订的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并非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的合同,因此,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视同金融工具,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取得标准仓单后短期内再将其出售的,不应确认销售收入,而应将收取的对价与所出售标准仓单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企业期末持有尚未出售的标准仓单的,应将其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
根据《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2]32号)(以下简称“2022年年报通知”)的规定,企业因对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应用案例、实施问答而调整会计处理方法的,按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准则等相关规定,应当对财务报表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如果企业适用此次实施问答且需调整会计处理方法的,根据上述2022年年报通知的规定,通常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 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注:1、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中央结算)以代理人身份代表多个客户共持有发行人1,074,152,863股H股,占公司已发行股本约31.02%。中央结算是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成员,为客户进行登记及托管业务。
2、江铜集团所持308,457,000股H股股份亦在中央结算登记。上表特将江铜集团所持H股股份从中央结算所代理股份中单独列出。若将江铜集团所持H股股份包含在内,中央结算实际所代理股份合计为1,382,609,863股,占公司已发行股本约39.93%。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 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5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郑高清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喻旻昕 会计机构负责人:鲍啸鸣
合并利润表
2025年1—9月
编制单位: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公司负责人:郑高清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喻旻昕 会计机构负责人:鲍啸鸣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5年1—9月
编制单位: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郑高清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喻旻昕 会计机构负责人:鲍啸鸣
2025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00362 证券简称:江西铜业 公告编号:2025-036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
202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0月2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昌东大道7666号江铜国际广场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持有股份的情况
2、出席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持有股份的情况
3、出席202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持有股份的情况
注: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10,441,768股,存放期间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因此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已扣除该部分数量。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2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郑高清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2人,周少兵先生、喻旻昕先生、高建民先生、梁青先生因公未能出席;独立董事王丰先生、赖丹女士因公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3人,查克兵先生因公未能出席;
3、 董事会秘书涂东阳先生因公未能出席;其他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投票情况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根据《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前)第72条,投弃权票、放弃投票,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2、 议案名称:《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根据《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前)第72条,投弃权票、放弃投票,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3、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根据《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前)第72条,投弃权票、放弃投票,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4、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根据《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前)第72条,投弃权票、放弃投票,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5、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根据《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前)第72条,投弃权票、放弃投票,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6、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根据《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前)第72条,投弃权票、放弃投票,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7、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根据《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前)第72条,投弃权票、放弃投票,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8、 议案名称:《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根据《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前)第72条,投弃权票、放弃投票,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9、 议案名称:《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刘志宏先生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根据《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前)第72条,投弃权票、放弃投票,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议案投票情况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根据《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前)第72条,投弃权票、放弃投票,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202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议案投票情况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第1-3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第4-9项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侯志伟、王晶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本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9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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