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66 证券简称:玲珑轮胎 公告编号:2025-075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已披露增持计划情况:基于对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价值的认可,以及为维护股价稳定和股东利益,公司控股股东玲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玲珑集团”)计划自2025年5月7日起(含当日)6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包含股票增持专项再贷款)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本次增持计划不设定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 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2025年5月7日至10月30日期间,玲珑集团以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包含股票增持专项再贷款)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13,295,095股A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0.91%,累计增持金额2亿元,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一、 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增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二、 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二)实际增持数量是否达到增持计划下限 R是 □否
三、 其他说明
(一)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增持主体在本次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未减持公司股份,并在实施期限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
(三)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未超过6个月,且首次增持与后续增持比例合计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四)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未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亦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四、 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中伦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玲珑集团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本次股份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份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份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可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除尚待就本次股份增持实施完毕进行公告外,公司本次股份增持已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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