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5-072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Jun Xu(徐俊)先生、副总经理沈积慧先生、副总经理陆晖先生、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刘峥先生、副总经理宋正敏女士、财务负责人陈乐奇先生、副总经理黄勤兵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25年9月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董事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2),公司部分董事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出于对公司拓浆脱浆战略发展规划的坚定信心及长期投资价值的充分认可,结合当前资本市场形势,为进一步增强投资者信心,计划自2025年9月5日起6个月内(除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准增持公司股票的期间之外)以自筹资金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600万元。
2、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2025年9月10日至2025年10月30日期间,公司部分董事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94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4%,累计增持金额为648.28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已完成。
截至2025年10月30日,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Jun Xu(徐俊)先生、沈积慧先生、陆晖先生、刘峥先生、宋正敏女士、陈乐奇先生、黄勤兵先生;
2、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上述增持主体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注:以上增持主体 Jun Xu(徐俊)先生、沈积慧先生、陆晖先生、刘峥先生、宋正敏女士、陈乐奇先生的持股数量中未包含持有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对应的股份数量。
截至2025年9月5日,以上增持主体 Jun Xu(徐俊)先生、沈积慧先生、陆晖先生、刘峥先生、宋正敏女士、陈乐奇先生享有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尚未解锁份额所对应的股份数量分别为150万股、60 万股、60 万股、60 万股、60 万股、60 万股,剩余股份权益的获得还需满足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应的解锁条件后方能实现。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暨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增持主体 Jun Xu(徐俊)先生、沈积慧先生、陆晖先生、刘峥先生、宋正敏女士、陈乐奇先生分别享有的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尚未解锁份额所对应的股份数量中的55万股、30万股、30万股、30万股、30万股、30万股条件成就予以解锁。
3、除本次增持计划外,上述增持主体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的12个月内未披露过增持计划。
4、截至本次增持计划公告披露日前 6 个月内,增持主体 Jun Xu(徐俊)先生、沈积慧先生、陆晖先生、刘峥先生、宋正敏女士、陈乐奇先生通过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解锁获得的相对应的股份权益已由员工持股计划管委会统一出售。除前述情况外,上述增持主体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已预披露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出于对公司拓浆脱浆战略发展规划的坚定信心及长期投资价值的充分认可,结合当前资本市场形势,为进一步增强投资者信心,拟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2、本次增持股份的金额:拟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600 万元,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3、本次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计划不设置增持股份价格区间,增持主体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择机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4、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2025年9月5日起6个月内(除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准增持公司股票的期间之外)。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本次增持股份的方式: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实施增持计划。
6、本次增持不是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特定身份时将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7、本次增持股份锁定安排:本次增持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8、本次增持主体人承诺:本次增持的董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也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和短线交易等行为,并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三、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2025年9月10日至2025年10月30日期间,公司部分董事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94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4%,累计增持金额为648.28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已完成。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具体情况如下:
四、其他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3、本次增持完成后相关增持主体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法定的锁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未来转让公司股份时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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