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9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2025年10月17日分别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及2025年11月3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9名激励对象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即2024年度)个人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其对应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65.25万股不得解除限售;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0.00万股不得解除限售,上述合计95.25万股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的2名激励对象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即2024年度)个人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其对应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00万股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综上,公司本次将对100.2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8月2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新奥股份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71)。
根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鉴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0.00万股不得解除限售;1名激励对象因工作岗位调整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0.00万股不得解除限售,上述合计30.00万股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在2025年8月28日和2025年10月1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73、临2025-086)。
公司将在本次股份回购注销完成后依法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目前公司总股本计算,上述回购注销事项办理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3,097,087,607股减少至3,095,785,107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3,097,087,607元减少至3,095,785,107元(股本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25年11月4日起45日内(工作日9:00至11:00;14:00至17:00)
2、申报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华祥路118号新奥科技园B座
3、联系人:凌妍
4、联系电话:0316-2595599
5、电子邮箱:ir.ennng@enn.cn
6、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或快递公司发出日为准;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邮件日为准。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4日
证券代码:600803 证券简称:新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94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1月3日
(二)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华祥路118号新奥科技园B座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蒋承宏先生主持会议,会议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马哲律师、刘斯亮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董事11人,出席8人,董事韩继深先生、董事王玉锁先生、董事张瑾女士因有其他工作安排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总裁助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梁宏玉女士,常务副总裁苏莉女士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回购注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签署2025-2026年日常关联(连)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1、2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3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马哲律师、刘斯亮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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