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67                    公告编号:2025-075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暨取得回购专项贷款承诺书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和银行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的公司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9.25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因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自2025年7月28日起公司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9.25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9.06元/股(含)。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11日、2025年4月15日、2025年7月19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5年10月31日,公司累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26,969,725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85%,最高成交价为7.02元/股,最低成交价为6.70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86,600,633.75元(不含交易费用)。上述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和银行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9.06元/股(含),上述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回购股份的实施符合既定方案,后续将根据市场及公司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回购期间,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4日

  

  证券代码:000967           公告编号:2025-076号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9 亿元(含)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使用时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同时,董事会同意由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实际使用方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公司及子公司与相关方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19 号)核准,公司已公开发行了1,476.1896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7,618.96万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他发行相关费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5,733.6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1月10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证报告》(天健验[2020]490 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中联”)于近日分别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注:根据监管银行的内部管理制度,账户监管协议的签约主体为开户行的上级分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兴证券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的下辖二级分行,即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880010010120100427577,截至2025年10月28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智慧环卫综合配置中心项目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的暂时补流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岳亚兰、李泽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3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金额为准),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业务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兴证券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2系甲方1的全资子公司,为规范甲方1、甲方2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2已在乙方的下级辖属支行,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财院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85984080864,截止2025年10月28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1、甲方2智慧环卫综合配置中心项目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的暂时补流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1、甲方2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方1、甲方2、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1、甲方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以及甲方1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1、甲方2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1、甲方2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1、甲方2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泽明、岳亚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1、甲方2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1、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1、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1、甲方2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甲方2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金额为准),甲方1、甲方2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1、甲方2、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1、甲方2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1、甲方2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4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