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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88089            证券简称:嘉必优          公告编号:2025-08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2025年1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和回购专项贷款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25.00元/股(含),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5-008)。

  2025年7月10日,因公司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第二期回购方案的回购价格上限由25.00元/股(含)调整为24.80元/股(含),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于2025年7月10日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第二期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4)。

  2025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票价格上限的议案》,决议将公司第二期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24.80元/股(含)调整为35.00元/股(含),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于2025年9月9日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第二期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9)。

  二、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股份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5年10月31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060,573股,占公司总股本168,309,120股的比例为0.63%,最高成交价为28.58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3.52元/股,累计成交总金额为27,921,296.05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第二期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三、其他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4日

  

  证券代码:688089         证券简称:嘉必优         公告编号:2025-079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暨终审胜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风险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 涉案金额:原告诉请判决被上诉人支付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5万元及本案相关诉讼费用。

  ● 对上市公司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在本次案件中无需承担责任,也无需承担案件受理费,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 诉讼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中科鸿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鸿基”)因商业秘密纠纷对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中科光谷绿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光谷”)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臣倍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本公司与中科光谷共同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其基于相关菌种组合、制备N-乙酰神经氨酸的生产和应用商业技术秘密,中科光谷利用该技术生产、销售与原告产品相同或实质相同的产品,汤臣倍健明知中科鸿基的前述技术秘密,但仍恶意使用中科光谷生产的前述产品,三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中科鸿基请求判令:(1)三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销毁及拆除相关生产设备和记载商业秘密的各类载体;(2)被告在全国范围内立即召回并销毁因侵犯原告商业秘密而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其库存产品;(3)三被告进行公开道歉;(4)三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5万元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2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

  2024年7月,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21)粤知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中科鸿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中科鸿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7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一审胜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

  2024年8月,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一审原告中科鸿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1、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依法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知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依法判令本案全部上诉费用由三被上诉人承担。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8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

  2024年11月,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最高法知民终1078号《上诉案件应诉通知书》,上诉人中科鸿基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知民初3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一审法院已经将一审案卷及上诉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予以受理。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1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二、 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最高法知民终1078号,具体判决内容如下:

  “中科鸿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47,8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850元,均由中科鸿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 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仲裁及诉讼

  截止公告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后续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在本次案件中无需承担责任,也无需承担案件受理费,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涉诉产品N-乙酰神经氨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科光谷联合中科院合肥物质研究院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中科光谷拥有完全自主的知识产权。本次终审胜诉充分印证了公司N-乙酰神经氨酸产品知识产权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也充分体现了公司通过多年技术积淀,已经形成了自主创新能力和完整的知识产权体系,公司有能力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好自身的知识产权,同时也为公司核心产品N-乙酰神经氨酸的市场开拓扫清了障碍。

  未来,公司将持续推进N-乙酰神经氨酸产品在人类营养和美妆个护领域的应用和客户开发,通过多组学技术开展机理、功效、通路以及靶点等研究,为客户提供解决方案,赋能客户。

  特此公告。

  

  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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