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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25-09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5年10月31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会议于2025年11月5日以通讯表决的形式召开。会议应参会董事9人,实际参会董事9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浩楠先生主持,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全资子企业对外投资的议案》。

  为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把握储能业务发展机遇,全资子企业东方新能(北京)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拟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投资合作协议》,共同发起成立东方新能(北京)储能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为40,000万元,东方新能(北京)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拟认缴出资24,000万元,持股比例60%。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本次投资后续的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结果:表决票9票,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关于全资子企业对外投资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25-099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企业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久盛涛瑞(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设立的东方新能(北京)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能企管中心”)完成工商注册,并正式投入日常运营。为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把握储能业务发展机遇,新能企管中心拟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能日新”)签署《投资合作协议》,共同发起成立东方新能(北京)储能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其中新能企管中心拟认缴出资24,000万元,持股比例60%,国能日新拟认缴出资16,000万元,持股比例4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本次投资后续的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3、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内1幢二层227号

  3、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4、法定代表人:雍正

  5、注册资本:13,258.3724万人民币

  6、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家具;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7、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国能日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雍正。

  8、国能日新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东方新能(北京)储能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暂定名)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注册资本:40,000万元人民币,双方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4、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储能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管理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最终以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5、股权结构:新能企管中心认缴出资24,000万元,持股比例60%,国能日新认缴出资16,000万元,持股比例40%。

  四、《投资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双方

  甲方:东方新能(北京)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乙方: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双方出资及股权结构

  1、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详见“三、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

  2、首期实缴出资款4,000万元,双方按比例将款项支付至目标公司账户。下一期出资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由目标公司股东会做出决议,并发出缴款通知书,双方应于收到该缴款通知书并在该缴款通知书载明的期限和金额内将相关款项足额汇入目标公司银行账户。

  (三)治理结构

  1、目标公司设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按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目标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三人,其中甲方委派二名董事,乙方委派一名董事;

  3、目标公司设董事长一名,由甲方提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设总经理一名,由甲方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四)双方权力义务

  甲方负责在开发特定地域的新能源项目时,组织合资公司在当地成立属地化的、竞配新能源指标的项目公司,并负责合资公司及项目公司的资金融通和经营管理。乙方负责新能源项目的可行性、经济性论证,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接项目的运维服务和运营服务。

  (五)违约责任

  1、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义务,即构成违约;

  2、除协议对相关违约责任另有明确约定之外,投资方构成违约的,该投资方应赔偿守约方实际遭受的损失以及为追偿损失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六)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

  本次对外投资旨在整合公司与合作方优势,把握储能行业发展的战略机遇,丰富公司新能源业务整体布局。公司将发挥融资及管理优势,结合国能日新在新能源资产代运营领域的技术及服务优势,强化资源互补与协同效应,提升行业竞争力,培育利润增长点,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投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通过与合作方优势互补,能够有效整合双方的专业能力与资源优势,有助于公司降低运营成本,增强市场拓展能力,提升核心竞争力,将有效推动公司储能业务布局的开展与优化。

  在实际运营过程中,目标公司可能面临内部控制、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挑战,且受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市场竞争等因素影响,未来经营效益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通过完善治理机制、加强风险控制等措施积极稳妥应对,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理性决策。

  六、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投资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25-100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17,002.21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目前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未来业绩的具体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因本案所涉事项形成于2024年11月22日前,若相关当事人依据法院生效判决主张权利,将依照《重整计划》中同类债权的清偿方案获得清偿,不会对重整后公司的经营和损益产生影响。

  一、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园林”)于近日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5)京74民初2095号],通知书显示北京金融法院已受理赵某宏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双方当事人情况

  原告:赵某宏

  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由

  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301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原告对已买入的公司股票进行卖出或继续持有而造成损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原告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对投资者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和利益损失等赔偿款共计17,002.21万元。

  三、其他诉讼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系工程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1、前述案件尚未开庭,相关事实与法律认定均待审理,最终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未来业绩的具体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同时,相关债务事实发生在2024年11月22日之前的诉讼案件,债权人可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法院的生效判决,依照《重整计划》中同类债权的清偿方案获得清偿,不会对重整后公司的经营和损益产生影响。

  2、公司将依法依规参与诉讼程序,积极稳妥应对相关事宜,并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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