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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527                      证券简称:新时达                    公告编号:临2025-08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本次担保的被担保方晓奥(上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及各子公司生产经营与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2025年5月22日分别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不超过10.5亿元人民币,其中为子公司上海会通自动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会通”)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为子公司上海新时达机器人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为子公司晓奥(上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晓奥”)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除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过70%和不超过70%的公司之间不得调剂使用担保额度外,上述担保额度可在上述子公司之间分别按照实际情况调剂使用。上述额度均包含本数,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可滚动使用。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限由公司最终签署的担保合同确定。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上述担保期限内办理上述担保额度内的一切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6日和2025年5月2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33)、《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45)及相关公告。

  二、本次新增对外担保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5)沪银最保字第731411253022号),拟为公司控股公司上海晓奥依主合同与中信银行所形成的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以及其他所有应付费用之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中信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5)沪银最保字第731431253011号),拟为公司控股公司上海会通依主合同与中信银行所形成的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以及其他所有应付费用之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5HTBZ02),拟为公司控股公司上海会通依主合同与兴业银行所形成的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叁仟万元项下所有债权余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2025年5月22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为上海晓奥提供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担保额度,为上海会通提供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担保额度。上海晓奥本次使用前剩余额度5亿,本次使用1.5亿,剩余3.5亿。本次担保前公司对上海晓奥的担保余额为3.2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上海晓奥的担保余额为3.7亿元(本次提供的担保部分为原担保到期续签)。上海会通本次使用前剩余额度2.6亿元,本次使用0.8亿元,剩余1.8亿元。本次担保前公司对上海会通的担保余额为5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上海会通的担保余额为4.8亿元(本次提供的担保为原担保到期续签)。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担保在预计额度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债务人为上海晓奥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5)沪银最保字第731411253022号)

  1、协议主体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保证人: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额度: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5、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二)债务人为上海会通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5)沪银最保字第731431253011号)

  1、协议主体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保证人: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保证额度: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5、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三)债务人为上海会通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5HTBZ02)

  1、协议主体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保证人: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叁仟万元。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5、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143,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4.49%;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88,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0.4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无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余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信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5)沪银最保字第731411253022号);

  2、公司与中信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5)沪银最保字第731431253011号);

  3、公司与兴业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5HTBZ02)。

  特此公告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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