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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益诺思

  股票代码:688710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张江生物医药基地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路625号807室/上海市浦东新区哈雷路899号A栋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询价转让)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1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诺思”、“上市公司”、“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1、基本信息

  2、股东及出资情况

  3、董事及主要负责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自身资金需要,通过询价转让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不属于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受让方通过询价转让受让的股份,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本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是否增减持其所持有的益诺思的股份的计划尚不确定。

  若届时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5,250,141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82%;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1,020,75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7.82%,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权益降至10%以下,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触及5%整数倍。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2025年11月10日,张江生药基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询价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4,229,388股,合计持股比例由10.82%下降至7.82%。

  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表: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稳定产生影响。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形外,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案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四)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 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存放于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证券代码:688710                        证券简称:益诺思                   公告编号:2025-040

  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询价转让结果报告书暨持股5%以上

  股东权益变动触及5%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张江生物医药基地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江生药基地”或“转让方”)保证向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诺思”)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为35.49元/股,转让的股票数量为4,229,388股。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本次询价转让。

  ● 本次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转让导致权益变动的,转让方上海张江生物医药基地开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由10.82%减少至7.82%。

  一、 转让方情况

  (一) 转让方基本情况

  截至2025年10月31日,转让方所持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情况如下:

  本次询价转让的转让方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非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 转让方一致行动关系及具体情况说明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无一致行动人。

  (三) 本次转让具体情况

  注:以上表格中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系转让方截至2025年10月31日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

  (四) 转让方未能转让的原因及影响

  □适用     √不适用

  二、 转让方持股权益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一) 张江生药基地

  张江生药基地自2024年9月3日益诺思上市以来未做过股份减持或出现过持股变动。

  在本次询价转让中,转让方通过询价转让方式减持益诺思股份4,229,388股,占益诺思总股本的3.00%。本次转让后,张江生药基地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将从10.82%减少至7.82%。

  综上,上海张江生物医药基地开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由10.82%减少至7.82%,累计权益变动比例触及5%的整数倍。

  1. 基本信息

  2. 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注:“减持比例”系以益诺思总股本为基础测算。

  3.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三、 受让方情况

  (一) 受让情况

  (二) 本次询价过程

  出让方与组织券商综合考虑股东自身资金需求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下限为35.42元/股,为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即2025年11月4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44.36元/股的79.85%。

  本次询价转让的《认购邀请书》已送达共计224家机构投资者,具体包括:基金管理公司70家、证券公司46家、保险公司26家、合格境外投资者30家、私募基金管理人51家、期货公司1家。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报时间内,即2025年11月5日7:15至9:15,组织券商收到17家机构投资者发出的《认购报价表》共20份,均为有效报价,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均及时发送相关申购文件。

  (三) 本次询价结果

  组织券商合计收到有效报价20份。根据认购邀请书约定的定价原则,最终15家投资者获配,最终确认本次询价转让价格为35.49元/股,转让的股票数量为422.9388万股。

  (四) 本次转让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

  □适用     √不适用

  (五) 受让方未认购

  □适用     √不适用

  四、 受让方持股权益变动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五、 中介机构核查过程及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受让方、询价对象认购资格、认购邀请书的发送范围等进行了审慎核查并认为:

  本次询价转让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 本次股份转让通过询价方式最终确定股份转让价格。整个询价转让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2025年3月修订)》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六、 上网公告附件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益诺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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