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77 证券简称:海泰新光 公告编号:2025-06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1月10日
(二)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四路100 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
决,由董事长郑安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 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董事会秘书汪方华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实际控制人ZHENG ANMIN(郑安民),副总经理、技术总监辜长明,运营总监马敏,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汪方华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以及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Foreal Spectrum, Inc、青岛普奥达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青岛杰莱特企业管理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股份46,656,000股,持股比例38.92%,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了议案1、议案2、议案3。
以上议案中为特别决议议案,均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甘为民、聂运锋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1日
● 报备文件
(一)《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代码:688677 证券简称:海泰新光 公告编号:2025-065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5年10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根据《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2025年4月25日至2025年10月24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核查对象个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在自查期间,共有2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上述人员在自查期间卖出公司股票完全系基于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独立判断及个人资金安排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2、中介机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在自查期间,中介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部分业务部门、子公司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核查,国泰海通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制度,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信息系统、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以控制内幕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公司员工与公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上述股票买卖行为属于本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业务权限及决策范围内的正常业务行为,与本项目事项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国泰海通也未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除以上情况外,核查对象中的其他人员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核查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核查对象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特此公告。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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