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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为子公司申请年度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 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105            证券简称:永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6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 担保的基本情况

  1、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以下简称“建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苏州金亭向建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申请1,600万元期限为四个月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全资子公司苏州金亭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

  2、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苏州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东部超导向南京银行苏州分行申请1,0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苏州吴江支行”)签署《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东部超导向邮政银行苏州吴江支行申请1,000万元期限为两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控股子公司东部超导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

  3、公司收到银行函件,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以下简称“工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签署《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永鼎盛达向工行苏州示范区分行申请1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银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永鼎盛达提供的担保,由其他股东淦贵生、张晓峰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反担保。

  公司同意为上述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合计为3,700万元。

  (二) 内部决策程序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2025年4月1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25年5月16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详见公司临2025-009、临2025-031)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 基本情况

  

  

  注:东部超导股东中,致鼎兢业和致鼎慧忠为东部超导股权激励持股平台;其他股东为东部超导新引进战略投资者,公司对其股权本身就具有潜在的回购义务,故未根据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反担保。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债务人:东部超导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

  保证范围:乙方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被担保主债权及其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次使用授信额度而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各笔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延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延期协议重新约定的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甲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合同之约定提前实现债权或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

  是否有反担保:否

  (二)《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

  1、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江区支               行

  债务人:东部超导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

  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交易费用、汇率损失、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担保财产处置费用、过户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拍卖费等)以及因债务人/被担保人(反担保情形下,下同)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应付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是否有反担保:否

  (三)《保证合同》

  1、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债务人: 金亭汽车线束(苏州)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800万元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本金(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捌佰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是否有反担保:否

  2、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债务人: 金亭汽车线束(苏州)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800万元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本金(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捌佰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是否有反担保:否

  3、保证人: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债务人: 江苏永鼎盛达电缆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万元

  主债权: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是否有反担保: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永鼎盛达提供的担保,由其他股东淦贵生、张晓峰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反担保。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主要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公司拥有被担保方的控制权,且其现有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约情形,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已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且本次担保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 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预计2025年度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属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是为了保证其正常运营的流动资金需求,有助于其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上述担保预计事项。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438,500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306,375.0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98.90%,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 208,305.0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67.24%。以上均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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