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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5-19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领益智造”)分别于2024年12月6日和2024年12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担保事项的议案》。为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2025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为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预计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500,000万元。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管理层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配,亦可对新成立的子公司分配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担保事项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领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领汇”)和中国银行签订的主合同《授信额度协议》项下发生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公司全资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科技”)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于近日签订了《资产池业务合作协议》,中信银行为公司及部分子公司提供集团资产池质押融资业务,公司及部分子公司在融资额度内提供互相担保。为推进本资产池业务合作,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锦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锦泰”)与中信银行签订了《资产池业务最高额质押合同》,对中信银行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25年11月11日至2027年2月28日期间内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额为人民币50,000万元的担保。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本次担保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被担保人苏州领汇、浙江锦泰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并能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质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苏州领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苏州领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自2025年11月11日起至2028年11月10日止签署的借款、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合同(统称“单笔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其中约定其属于本合同项下之主合同。

  2、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本合同规定的2025年11月11日起至2028年11月10日。

  3、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2)在本合同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4、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资产池业务最高额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出质人(甲方):浙江锦泰电子有限公司

  质权人(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1、主合同及主债权

  在本合同约定的2025年11月11日至2027年2月28日期限内,乙方与《被担保融资人名单》中载明的一个或多个融资人在集团资产池专项额度内签订的一系列具体业务协议为本合同的主合同。如《被担保融资人名单》调整,甲乙双方同意调整后的被担保融资人及其与乙方签署的前述合同均自动纳入主合同债务人及主合同范围,甲方同意继续为该等调整后的主合同债务人及主合同提供质押担保。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因其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25年11月11日至2027年2月28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2、担保额度及期限

  甲方在《资产池业务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为人民币50,000万元,担保期限为2025年11月11日至2027年2月28日。

  3、质押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和为实现债权、质押权等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4、质权的实现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立即实现质权:

  (1)截至主合同项下任一主合同债务人的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含提前到期)乙方未受全额清偿的,或主合同债务人违反主合同其他约定的;

  (2)甲方或主合同债务人停业、歇业、申请破产、受理破产申请、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托管或接管、财务状况恶化,或财产被依法查封、冻结、扣划或监管等,或涉及重大刑事案件、经济纠纷或被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等可能影响其债务履行能力的;

  (3)甲方违反本合同相关约定未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或者提供落实担保责任的具体方案不能令乙方满意或未按照乙方要求提供其他担保的;

  (4)出质资产的价值减少或出现本合同相关约定的情况的,可能危及乙方权益而甲方未能提供令乙方满意的相应担保的;

  (5)甲方在其他债务文件下出现违约且在适用的宽限期届满时仍未纠正,从而导致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也构成对本合同的违约:其他债务文件下的债务被宣告或可被宣告加速到期;其他债务文件下的债务虽不存在被宣告或可被宣告加速到期的情形,但出现付款违约;

  (6)甲方及/或所在集团指定成员企业存在《资产池业务合作协议(集团客户版)》及具体业务协议约定违约情形,乙方停止办理甲方所在集团内全部或相应融资人资产池质押融资业务,并宣告甲方所在集团内全部或相应融资人全部融资提前到期的;

  (7)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其他事件。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1,302,343.7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65.75%。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1,207,199.44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23,833.56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71,310.72万元,对参股子公司无担保余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资产池业务最高额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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