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内部公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相关内容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
(2)公示时间:2025年10月29日至2025年11月10日;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张贴;
(4)反馈方式:以书面方式或邮件方式收集反馈,并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现公示期已满,在公示时限内,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公示的相关内容存有异议,无反馈记录。
2、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劳务)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人员具备《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不存在以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人员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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