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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股票代码:002269             股票简称:美邦服饰             编号:2025-04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做出的判决,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公司当期及未来期间利润的具体影响尚无法准确判断,需根据判决生效后的履行情况及相关会计准则确定。最终会计处理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数据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沪0115 民初85356 号),现将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将公司位于上海浦东新区康桥东路800号园区部分出租给上海鸿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因租赁合同纠纷事项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起诉上海鸿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鼎投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 年10月17 日披露的《关于租赁合同纠纷暨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

  因鸿鼎投资租金逾期支付时间已远超合同约定的宽限期限/解除条件,公司向鸿鼎投资发出《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正式通知自 2025 年 3 月 31 日起,解除鸿鼎投资与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2 日披露的《关于对外出租资产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

  之后,公司又向浦东法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就公司与鸿鼎投资间租赁纠纷诉讼请求做出变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10日披露的《关于租赁合同纠纷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

  二、判决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浦东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沪0115 民初85356 号),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鸿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间《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东路800 号租赁合同》等合同涉及到无证部分应属无效,其余有效部分于2025年3 月31 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鸿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将承租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东路800 号房屋及场地(扣除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已收回部分)返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鸿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8 月1 日至2025 年3 月31 日期间租金20,753,334 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鸿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房屋占用使用费(按照85,287.67 元/日标准,自2025年4 月1 日起计算至2025 年9 月30 日,按照23,366 元/日标准,自2025 年10 月1 日起,计算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

  五、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鸿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8 月至2025 年3 月期间欠付的水电费967,865.18 元;

  六、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鸿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免租期租金415 万元;

  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鸿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解约违约金780 万元;

  八、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鸿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逾期违约金(以10,376,667 元为本金,自2024 年7月18 日起,以10,376,667 元为本金,自2024 年11 月17 日起,均按照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到实际清偿之日止);

  九、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十、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返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鸿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保证金7,782,500 元;

  十一、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鸿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41,851 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1,578 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鸿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0,273 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鸿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297.5 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鸿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0,623.5 元,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674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进行中的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合计13项,金额合计1590万元。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做出的判决,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公司当期及未来期间利润的具体影响尚无法准确判断,需根据判决生效后的履行情况及相关会计准则确定。最终会计处理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数据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五、备查文件

  1、浦东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沪0115 民初85356 号)

  特此公告。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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