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39 证券简称:华恒生物 公告编号:2025-05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1月12日
(二)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合肥市高新区长安路197号公司A1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250,115,693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为496,600股,依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49,619,093股。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郭恒华女士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董事会秘书邓先河先生出席会议;副总经理刘忠诚先生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 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2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2、议案1-2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洋、张诗韵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3日
证券代码:688639 证券简称:华恒生物 公告编号:2025-052
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
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2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选举产生了第五届董事会非职工董事,与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出的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选举公司董事长、各专门委员会委员、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等相关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一)董事选举情况
公司于2025年11月12日召开了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郭恒华女士、郭恒平先生、张学礼先生、张冬竹先生、樊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时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陈继忠先生、吴林先生、WANG FUCAI(王富才)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5名非独立董事和3名独立董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1名职工代表董事MAO JIANWEN(毛建文)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自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
上述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简历详见公司2025年10月28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8)及《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0)。
(二)董事长选举情况
公司于2025年11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同意选举郭恒华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与第五届董事会相同。
(三)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选举情况
公司于2025年11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同意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如下: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组成人数为三人,分别为:郭恒华、张学礼、WANG FUCAI(王富才),其中郭恒华为召集人。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组成人数为三人,分别为:陈继忠、吴林、郭恒平,其中陈继忠为召集人。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组成人数为三人,分别为:吴林、WANG FUCAI(王富才)、郭恒华,其中吴林为召集人。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成人数为三人,分别为:吴林、WANG FUCAI (王富才)、樊义,其中吴林为召集人。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与第五届董事会相同。
二、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情况
2025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郭恒华女士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张冬竹先生、樊义先生、MAO JIANWEN(毛建文)先生、刘忠诚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樊义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同意聘任邓先河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形。董事会秘书邓先河先生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其任职资格已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且无异议。
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聘任事项同时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郭恒华女士、张冬竹先生、樊义先生、MAO JIANWEN(毛建文)先生简历详见公司2025年10月28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8)及《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0),刘忠诚先生、邓先河先生简历详见本公告附件。
三、证券事务代表聘任情况
2025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曾苗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任期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相同,个人简历详见附件。曾苗先生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任职资格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安路197号
电 话:0551-65689046
电子信箱:ahb@ehuaheng.com
特此公告。
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3日
附件:第五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简历
刘忠诚先生,1972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席、总法律顾问,宜昌国有资本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湖北三峡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宜昌市金融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忠诚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刘忠诚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邓先河先生,1989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北京大学学士,University of Florida硕士,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曾任ExxonMobil产品部经理,兴业证券经济与金融研究院高级副总裁、化工组负责人,广发证券发展研究中心化工组负责人、首席分析师。2025年4月至今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邓先河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邓先河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曾苗先生,1995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合肥工业大学金融硕士,曾就职于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1月加入公司,2025年4月至今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曾苗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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