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能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5-10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烈权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3日(星期四)下午14:3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园林北路106号城发新时代8号楼9层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6、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310人,代表股份779,020,0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441,390,690股的比例为31.9089%(此股份数系公司总股本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的回购股份数),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744,255,0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0.4849%;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05人,代表股份34,765,0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4240%;
(3)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07人,代表股份36,914,9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5120%。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亲自出席了本次会议。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758,977,07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272%;反对19,534,20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75%;弃权50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6,871,9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7048%;反对19,534,203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2.9168%;弃权50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783%。
2、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暨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769,386,77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34%;反对9,498,80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93%;弃权13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7,281,6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9040%;反对9,498,803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7316%;弃权13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44%。
3、在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湖北荆江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邓海雄先生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其所持有的股份数合计509,941,354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融资担保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259,973,722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162%;反对8,960,703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01%;弃权14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7,809,900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关系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352%;反对8,960,703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关系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739%;弃权14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参加会议的无关联关系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09%。
4、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上海塑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其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769,748,376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98%;反对9,098,003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79%;弃权17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7,643,2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836%;反对9,098,003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459%;弃权17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0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熊壮律师、梅梦元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能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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