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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299         证券简称:长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13日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增加董事会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公司于2025年11月13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议案》,同意选举陈哲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本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董事,将与公司其他7名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上述职工代表董事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4日

  附件:

  陈哲先生,1987年7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2年7月加入公司,历任公司双拉工艺主管、精密涂布工艺经理、监事。现任公司尖端材料研究院研发经理。

  陈哲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持有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宁波长阳永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0.31%的份额,从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和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未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688299        证券简称:长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3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1月1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宁波市江北区庆丰路999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金亚东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章殷洪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取消监事会、增加董事会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议案名称: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2议案名称: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3议案名称: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4议案名称: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5议案名称: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6议案名称: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7议案名称: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王恺、王婷婷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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