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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关约定,现将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持有人大会”或“会议”)的召开情况、表决结果、决议以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情况

  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了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信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

  会议表决投票起止时间为自2025年9月30日起,至2025年11月10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计票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5年11月12日由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见证下进行,并由北京中信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2025年9月26日,权益登记日本集合计划总份额为651,189,722.88份。经统计,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及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代表集合计划份额为361,757,815.25份,占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55.55%,不小于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的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有关持有人大会(通讯开会方式)的召开条件。

  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为341,138,539.13份,占参加会议的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比例为94.30%;反对票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为9,803,815.09份,占参加会议的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比例为2.71%;弃权票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为10,815,461.03份,占参加会议的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比例为2.99%。

  同意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占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且有表决权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代理人所代表份额的94.30%,达到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且有表决权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约定,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10,000.00元,律师费4,800.00元,合计14,800.00元,由管理人承担。

  二、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即2025年11月12日)起生效,并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另有要求除外)。

  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表决事项为管理人于2025年9月24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的《公告》之附件一议案及附件二《关于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信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后续安排

  1、赎回选择期

  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对于原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集合计划份额,管理人于2025年11月17日至2025年11月25日设置7个交易日的赎回选择期。赎回选择期内,可供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如赎回等),赎回选择期内赎回不受持有期限制且不收取赎回费。拟赎回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应在不晚于2025年11月25日15:00前提交赎回申请。请投资者合理安排时间。

  赎回选择期内未申请赎回的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本集合计划份额将默认结转为信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在赎回选择期内,由于需应对赎回等情况,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同意豁免《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2、本集合计划变更管理人及变更注册的相关安排

  赎回选择期结束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根据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本集合计划的变更注册。本集合计划于2025年11月26日起暂停办理赎回业务,并启动办理变更管理人及变更注册的相关交接手续。

  3、《信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在变更管理人及变更注册的相关交接手续办妥后,《信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时间届时将由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澳亚基金”)另行发布相关公告,请投资者注意查看。

  《信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安排,将以信达澳亚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投资者届时可登录信达澳亚基金官网(www.fscinda.com)查询详细信息。

  四、备查文件

  1、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中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计划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14日

  公 证 书

  (2025)京中信内经证字第52863号

  申请人: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5860423L,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剑飞

  委托代理人:廉欣媛,女,1993年4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王泓,女,1990年5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公证事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监督

  申请人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廉欣媛、王泓于2025年10月15日来到我处,称: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涉及变更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信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根据《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集合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发布了《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过程以及表决结果的现场监督公证。

  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营业执照(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证处受理了该公证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张肇耕办理此项公证。经审查,上述证明文件均真实、有效。以纸质表决票、短信投票、网络投票、录音电话投票及其他投票方式收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投票召开持有人大会的规则符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公告的约定。

  受理上述公证申请后,本公证员对申请人进行了相关告知,主要包括:(1)现场活动本身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现场监督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后果。(2)现场活动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3)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现场活动举办规则。(4)承办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活动规则、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有权要求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有权不予办理公证。(5)本处仅对申请人举办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截止及计票环节进行现场监督,申请人应对活动的其它环节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申请人表示明确知悉告知内容。

  经查,申请人依法于2025年9月24日通过其官网和有关报刊媒体发布了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2025年9月25日和2025年9月26日分别发布了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依据上述各公告的预定程序,截至2025年11月10日17:00止,共收到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通过纸质表决票、短信投票或网络投票至申请人处的合计1637份表决意见。

  2025年11月12日9时25分,申请人在其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5层的会议室召开了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由廉欣媛主持。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张肇耕的现场监督下,由委托代理人廉欣媛、王泓统计计票。同时,该集合计划的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霄参与本次监票过程,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薛志宏、史月欢见证本次计票过程。经确认,依据申请人提供的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计算,出席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361,757,815.25】份占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651,189,722.88】份的55.55%,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为【341,138,539.13】份,占出席会议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4.30】%;反对票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为【9,803,815.09】份,占出席会议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71】%;弃权票所代表的集合计划份额为【10,815,461.03】份,占出席会议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99】%。

  上述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于当日9时45分结束。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此次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符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公告的约定,大会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一和附件二的复印件与其原件内容相符。

  附件一:《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

  附件二:《银河水星聚利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开会方式)计票明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公证员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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