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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证券代码:000883      证券简称:湖北能源   公告编号:2025-07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971号)同意,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97,938,144股,发行价格为4.8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899,999,998.4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5,299,041.15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894,700,957.25元。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10月17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5年10月17日对上述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E23531号)。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设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湖北能源集团罗田平坦原抽水蓄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保荐人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本次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支行隶属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为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署主体。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丙方为保荐人中信证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主板监管规则,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辖内分支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71689052633。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罗田平坦原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深交所主板监管规则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丙方应当依据深交所主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泽由、黄艺彬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可以通过柜台或网银方式操作付款。甲方以柜台方式操作付款过程中,在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甲方以网银方式划款时,应提前通过协议约定的电子邮箱向乙方发送资金划付申请,乙方应审核甲方申请的要素是否齐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同意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一为公司,甲方二为湖北能源集团罗田平坦原抽水蓄能有限公司,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乙方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丙方为保荐人中信证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交所主板监管规则,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辖内分支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78189168849。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罗田平坦原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深交所主板监管规则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丙方应当依据深交所主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泽由、黄艺彬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可以通过柜台或网银方式操作付款。甲方以柜台方式操作付款过程中,在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甲方以网银方式划款时,应提前通过协议约定的电子邮箱向乙方发送资金划付申请,乙方应审核甲方申请的要素是否齐全(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二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同意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3、《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E23531号);

  4、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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