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25 证券简称:ST长园 公告编号:20251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1月1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长园新材料港5栋3楼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长乔文健因工作安排未出席会议,本次会议由出席会议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张广嘉主持,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长乔文健、董事杨诚、独立董事王苏生、独立董事张宇因工作安排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江海燕、监事陈梅因工作安排未出席会议;
3、 董事会秘书顾宁出席会议;总裁强卫、副总裁邓湘湘、财务负责人陈美川列席会议;常务副总裁王伟、副总裁姚泽因工作安排未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邓宇戈、谢小丽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14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0525 证券简称:ST长园 公告编号:2025102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披露累计涉案的金额:59,614.97万元,其中上市公司作为原告累计诉讼金额合计为8,260.87万元,上市公司作为被告累计诉讼金额合计为51,354.10万元。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具体详见公告正文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或尚未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并结合案件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净利润的最终影响以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涉及诉讼情况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园集团”)2025年11月13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公司大股东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金投”)及其一致行动人珠海保税区金诺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诺信”)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涉案金额合计约为41,305.22 万元。
公司及子公司连续12个月内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具体详见《关于涉及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2025015、2025019))外,累计新增涉及诉讼案件金额为59,614.97万元(含格力金投等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59%,其中作为原告累计诉讼金额合计为8,260.87万元,作为被告累计诉讼金额合计为51,354.10万元。
(一)新增大股东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一:格力金投
原告二:金诺信(为格力金投一致行动人,与原告一合称为原告)
被告: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向原告一及原告二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以及前述损失的利息(暂计至2025年10月26日),以上各项诉请金额为人民币413,052,239.38元;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维权费用。
(3)事实与理由
被告为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525,上市公司简称“ST长园”,曾用上市公司简称为“长园集团”),被告2016年、2017年的年度财务数据披露显示被告 2016年、2017年经营情况良好,收入、净利润均存在大幅增加等诸多信息。原告一格力金投基于被告公告的信息于2018年4月3日至2018年4月12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被告股票8,704,168股,买入价格区间为16.8元/股至17元/股,并持续持有上述股票。原告二金诺信基于被告公告的信息于2018年3月14号到2018年3月26号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并持续持有被告股票18,490,188股,买入价格区间为16.8元/股至17元/股,后续持续持有上述股票。
2020年10月24日,被告发布公告称其收到了《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2020〕7号,以下称《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认定,长园和业绩造假导致被告存在 2016年度合并利润表虚增营业收入14,971.2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2,300.38 万元,2017年度合并利润表虚增营业收入 20,958.7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7,989.83 万元等虚假记载情形,进而导致被告 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被告存在经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认定的诸多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基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原告产生巨大损失。
2023年9月14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向原告赔偿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等损失。被告收到前述律师函后,并未向原告履行相应的赔偿款支付义务,原告只得采取诉讼方式向被告索赔。原告产生了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维权费用等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二)其他涉诉情况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一)本次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的原告格力金投及一致行动人金诺信是公司第一大股东,2018年3月14日至2019年8月6日,格力金投与金诺信增持长园集团股份66,183,3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00%。自2019年9月24日,格力金投以及一致行动人金诺信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截至目前,持有公司189,728,4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38%。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法院对本案的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金额。
(二)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或尚未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并结合案件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净利润的最终影响以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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