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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 公告

  证券代码:688082                证券简称:盛美上海                     公告编号:2025-08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11月13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经出席本次会议的全体职工代表投票表决,一致同意选举杨霞云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简历详见附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杨霞云女士将与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三名非独立董事和三名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与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上述职工代表董事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本次选举完成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15日

  附件:杨霞云女士简历

  杨霞云:女,1982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历任旺宏微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培训师、埃派克森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主管、展讯通信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主管、晨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事业部人力资源经理,现任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霞云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1,538股;其控制的芯代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担任芯时(上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参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公司限制性股票70,000股(尚未归属)。

  除上述任职情况外,杨霞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688082        证券简称:盛美上海       公告编号:2025-082

  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1月14日

  (二)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丹桂路999弄B2栋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HUI WANG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独立董事候选人陈大同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注册资本、调整董事会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2.00、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0、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三)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议案2、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徐辉、王安荣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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